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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新版和舊版的區別是什么?

日期:2023-05-23 信息來源:本站



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修(xiu)訂對照

編者按:近日,生(sheng)態環境(jing)部印發新(xin)修訂(ding)的《生(sheng)態環境(jing)行政處(chu)罰(fa)辦法》(生(sheng)態環境(jing)部令第30號,以(yi)下(xia)簡稱《處(chu)罰(fa)辦法》)。

為方便廣大生態環(huan)境(jing)(jing)執(zhi)法人(ren)員、環(huan)境(jing)(jing)法律工作者(zhe)盡(jin)快(kuai)學(xue)習掌握《生態環(huan)境(jing)(jing)行政(zheng)(zheng)(zheng)處罰辦(ban)法》的有關(guan)要求,筆者(zhe)整理了新(xin)修訂的《生態環(huan)境(jing)(jing)行政(zheng)(zheng)(zheng)處罰辦(ban)法》與原《環(huan)境(jing)(jing)保(bao)護行政(zheng)(zheng)(zheng)處罰辦(ban)法》的條(tiao)文對照表(biao),以饌讀(du)者(zhe)。


關鍵詞

《生態環境行政

處罰辦法》

《環境保護行政

處罰辦法》

第一章(zhang)  總(zong)  則

【立法(fa)目的(de)】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yi)條 為規(gui)范(fan)環境行(xing)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he)(he)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行(xing)使職權,維護公(gong)共利(li)益和(he)(he)社會秩序,保護公(gong)民(min)、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min)共和(he)(he)國行(xing)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i),制(zhi)定(ding)本(ben)辦法。

【適用范(fan)圍】

第二條  公民、法(fa)人(ren)(ren)或者其他(ta)組織(zhi)違反生態環境保護(hu)法(fa)律、法(fa)規(gui)或者規(gui)章(zhang)規(gui)定(ding),應當給予行政(zheng)處(chu)罰的,依照《中(zhong)華人(ren)(ren)民共和國行政(zheng)處(chu)罰法(fa)》和本(ben)辦法(fa)規(gui)定(ding)的程(cheng)序實(shi)施。

第二條 公(gong)民(min)(min)、法(fa)人或(huo)者(zhe)其他組(zu)織違反環境保護法(fa)律、法(fa)規(gui)或(huo)者(zhe)規(gui)章規(gui)定(ding),應當(dang)給予(yu)環境行政處罰的,應當(dang)依照《中華人民(min)(min)共和國行政處罰法(fa)》和本辦法(fa)規(gui)定(ding)的程序(xu)實施。

【罰(fa)教結(jie)合】

第(di)三條  實施生態環境行(xing)(xing)政(zheng)處罰,糾正(zheng)違(wei)法行(xing)(xing)為,應當(dang)堅持教育與處罰相(xiang)結(jie)合(he),服務與管理相(xiang)結(jie)合(he),引導和(he)教育公民、法人(ren)或者(zhe)其(qi)他組織自覺(jue)守法。

第(di)三(san)條 實施環境行(xing)政處(chu)罰(fa),堅持教育(yu)與(yu)處(chu)罰(fa)相結合,服務與(yu)管理(li)相結合,引(yin)導和教育(yu)公(gong)民、法人或者其他(ta)組織(zhi)自覺守法。

【維護合法權益】

第四條  實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應當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mi)、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條 實施(shi)環境行政處罰,應(ying)當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zu)織(zhi)的(de)合法權益,保守(shou)相對人的(de)有關技術秘密(mi)和商(shang)業秘密(mi)。

【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  生態環境行政(zheng)處罰遵循公(gong)正、公(gong)開(kai)原(yuan)則。

第五條【查處(chu)分離】實(shi)施環境行(xing)政處(chu)罰,實(shi)行(xing)調查取(qu)證與決定(ding)處(chu)罰分開、決定(ding)罰款與收繳(jiao)罰款分離的規(gui)定(ding)。

【回(hui)避】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dang)事(shi)人(ren)也有權申請(qing)其(qi)回避

第(di)八(ba)條【回避情(qing)形】有下列情(qing)形之(zhi)一的,案件(jian)承辦人(ren)員應(ying)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shi)(shi)人或(huo)者當事(shi)(shi)人近親(qin)屬的;

  (一)是(shi)本(ben)案當事人或(huo)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ben)人或者(zhe)近親屬與本(ben)案有直(zhi)接利害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shu)與本案有直接(jie)利害關系的(de);

 (三)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i)法的(de);

  (三)法(fa)律、法(fa)規(gui)(gui)或者(zhe)規(gui)(gui)章規(gui)(gui)定的其(qi)他回(hui)避情形。

  (四)法(fa)律(lv)、法(fa)規或者(zhe)規章(zhang)規定的(de)其他(ta)回避情形。

  符(fu)合回避(bi)條件的,案件承辦人(ren)員(yuan)應當(dang)自行回避(bi),當(dang)事人(ren)也有權申請(qing)其(qi)回避(bi)。

 申(shen)請(qing)(qing)回(hui)避,應當說明(ming)理(li)由(you)。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dui)回(hui)避申(shen)請(qing)(qing)及(ji)時作出決定并通(tong)知申(shen)請(qing)(qing)人。

  

_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men)主要(yao)負(fu)(fu)責(ze)人(ren)的(de)回(hui)避(bi),由該(gai)部門(men)負(fu)(fu)責(ze)人(ren)集體討論決定(ding);生態環境主管部門(men)其(qi)他負(fu)(fu)責(ze)人(ren)的(de)回(hui)避(bi),由該(gai)部門(men)主要(yao)負(fu)(fu)責(ze)人(ren)決定(ding);其(qi)他執法人(ren)員的(de)回(hui)避(bi),由該(gai)部門(men)負(fu)(fu)責(ze)人(ren)決定(ding)。

-

【法條適用(yong)規則】

第七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yu)兩次以上罰款的行(xing)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九(jiu)條 當事(shi)人的一個違(wei)法(fa)(fa)行為同時違(wei)反兩個以上環境法(fa)(fa)律、法(fa)(fa)規(gui)(gui)或者規(gui)(gui)章條款(kuan),應當適(shi)(shi)用效(xiao)力(li)等(deng)級較(jiao)高的法(fa)(fa)律、法(fa)(fa)規(gui)(gui)或者規(gui)(gui)章;效(xiao)力(li)等(deng)級相同的,可以適(shi)(shi)用處罰較(jiao)重的條款(kuan)。

  實施行(xing)政(zheng)處罰,適用違(wei)法(fa)行(xing)為(wei)發生時的(de)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章(zhang)的(de)規(gui)定(ding)(ding)。但(dan)是,作出行(xing)政(zheng)處罰決定(ding)(ding)時,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章(zhang)已經被(bei)修改或者廢止(zhi),且新的(de)規(gui)定(ding)(ding)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wei)是違(wei)法(fa)的(de),適用新的(de)規(gui)定(ding)(ding)。

【處(chu)罰(fa)種(zhong)類】

第八條  根據法律、行政(zheng)法規,生態環境行政(zheng)處罰的(de)種類包(bao)括:

第十條 根據法(fa)律、行(xing)政法(fa)規(gui)(gui)和部門規(gui)(gui)章(zhang),環(huan)境行(xing)政處罰的種類(lei)有(you):

  (一)警告、通報批評;

  (一)警告;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suo)得(de)、沒收非法財物;

  (二(er))罰款;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deng)級、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時期內不得(de)申(shen)請(qing)行(xing)政許可

  (三(san))責令停(ting)產整頓;

  (四)限(xian)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zhi)從(cong)業、禁(jin)止從(cong)業

  (四)責令停(ting)產(chan)、停(ting)業(ye)、關(guan)閉;

  (五)責(ze)令(ling)限期拆除;

  (五)暫扣、吊銷許可(ke)證或者(zhe)其他具有許可(ke)性質的證件;

  (六)行政拘留;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wu);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ding)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七)行政拘留;

-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zhong)類。

【責令(ling)改正與連(lian)續違法認定】

第(di)九條  生態環(huan)境主管部(bu)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ze)令(ling)當事人改正或(huo)者(zhe)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shi)一條 環(huan)境(jing)保護主管(guan)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shi)人改(gai)正(zheng)或者限期改(gai)正(zheng)違法行為的(de)行政命令。

  責(ze)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可(ke)以單(dan)獨(du)下達(da),也可(ke)以與行政處罰決定一并(bing)下達(da)。

  責令改(gai)正期限(xian)屆滿,當事人未按(an)要求(qiu)改(gai)正,違法(fa)行為(wei)仍處于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ren)定為(wei)新的環境違法(fa)行為(wei)。

  責令改(gai)正(zheng)或(huo)者限期改(gai)正(zheng)不(bu)適用行政(zheng)處(chu)罰程序的規定(ding)。

-

【執法資格】

第十(shi)條(tiao)  生態(tai)環境行政(zheng)處罰應當由具(ju)有(you)行政(zheng)執法(fa)資格的執法(fa)人員(yuan)實施。執法(fa)人員(yuan)不得少于兩人,法(fa)律另有(you)規定的除(chu)外。

-

第二章  實(shi)施主(zhu)體(ti)與管轄

【處罰主體】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shi)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

第十(shi)四(si)條(tiao) 縣(xian)級以(yi)上環(huan)境保護主管(guan)部門在法定職權(quan)范圍內實施環(huan)境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等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

  經法律、行(xing)(xing)政法規、地方(fang)性(xing)法規授權(quan)的(de)環境監察(cha)機構在授權(quan)范圍內(nei)實施環境行(xing)(xing)政處罰,適用(yong)本辦法關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de)規定。

【委(wei)托處罰】

第十二條  生態(tai)環境(jing)主管(guan)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quan)限內書面(mian)委托符合(he)《中華(hua)人民共和國行政(zheng)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zu)織實施行政(zheng)處罰。

第十五條 環(huan)境保(bao)護主管(guan)部(bu)門可(ke)以(yi)在其法定職(zhi)權范圍內委(wei)托環(huan)境監(jian)(jian)察機構實施(shi)行政處罰。受委(wei)托的(de)環(huan)境監(jian)(jian)察機構在委(wei)托范圍內,以(yi)委(wei)托其處罰的(de)環(huan)境保(bao)護主管(guan)部(bu)門名義實施(shi)行政處罰。

  受委(wei)托組(zu)織應(yi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zheng)處罰法》和本(ben)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zheng)處罰。

  委(wei)托(tuo)處罰(fa)的(de)環(huan)境(jing)保護主(zhu)管部門(men),負責(ze)監(jian)督受(shou)委(wei)托(tuo)的(de)環(huan)境(jing)監(jian)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fa)的(de)行為(wei),并對該(gai)行為(wei)的(de)后果承擔法律責(ze)任。

【屬(shu)地(di)管轄】

第(di)十三條  生(sheng)態環境(jing)(jing)行政(zheng)(zheng)處罰(fa)由違法行為(wei)發生(sheng)地的(de)具有(you)行政(zheng)(zheng)處罰(fa)權(quan)的(de)生(sheng)態環境(jing)(jing)主管(guan)部門(men)管(guan)轄。法律(lv)、行政(zheng)(zheng)法規(gui)另有(you)規(gui)定的(de),從其規(gui)定。

第十七(qi)條 縣級(ji)以上(shang)環境保護(hu)主(zhu)管部門管轄本行政(zheng)區域的環境行政(zheng)處罰案(an)件。

  造成跨行政(zheng)區域污染(ran)(ran)的行政(zheng)處罰(fa)案件,由污染(ran)(ran)行為發生(sheng)地環(huan)境保護主管部(bu)門管轄。

【優先管轄】

第十四(si)條  兩個(ge)以上生態(tai)環境(jing)主管(guan)部門都有管(guan)轄權(quan)的,由最先立案的生態(tai)環境(jing)主管(guan)部門管(guan)轄。

第十八條(tiao) 兩(liang)個以(yi)上環境(jing)保護(hu)主管(guan)部門(men)都有管(guan)轄(xia)(xia)權的環境(jing)行政處罰案件,由(you)最先發(fa)現或者最先接到舉(ju)報(bao)的環境(jing)保護(hu)主管(guan)部門(men)管(guan)轄(xia)(xia)。

  對管(guan)轄(xia)發生(sheng)爭議的(de)(de)(de),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bu)成的(de)(de)(de),報請共同(tong)的(de)(de)(de)上(shang)一(yi)級(ji)生(sheng)態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門指(zhi)定管(guan)轄(xia);也可以直接由共同(tong)的(de)(de)(de)上(shang)一(yi)級(ji)生(sheng)態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門指(zhi)定管(guan)轄(xia)。

【管(guan)轄(xia)爭(zheng)議解決】

第十五條  下級(ji)生態環境(jing)(jing)主(zhu)管部門認為其管轄(xia)的案(an)件重大(da)、疑難或者實施(shi)處罰(fa)有困難的,可以報請(qing)上(shang)一級(ji)生態環境(jing)(jing)主(zhu)管部門指定(ding)管轄(xia)。

第十九條 對行(xing)政處(chu)罰案件的管轄權發(fa)生爭議(yi)時,爭議(yi)雙方(fang)應(ying)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環(huan)境保護主管部門指(zhi)定管轄。

  上一級生(sheng)態環境(jing)(jing)主(zhu)管(guan)(guan)(guan)(guan)部(bu)門認為確有必要的,經通知下級生(sheng)態環境(jing)(jing)主(zhu)管(guan)(guan)(guan)(guan)部(bu)門和當事人,可以對(dui)下級生(sheng)態環境(jing)(jing)主(zhu)管(guan)(guan)(guan)(guan)部(bu)門管(guan)(guan)(guan)(guan)轄(xia)的案件(jian)直(zhi)接管(guan)(guan)(guan)(guan)轄(xia),或者指定其他(ta)有管(guan)(guan)(guan)(guan)轄(xia)權(quan)的生(sheng)態環境(jing)(jing)主(zhu)管(guan)(guan)(guan)(guan)部(bu)門管(guan)(guan)(guan)(guan)轄(xia)。

  上級生態(tai)(tai)環境(jing)主管(guan)部門可(ke)以將(jiang)其管(guan)轄的案件交由有管(guan)轄權的下(xia)級生態(tai)(tai)環境(jing)主管(guan)部門實施行政處(chu)罰。

【內部移送】

第十六條(tiao)  對不屬于本機關管(guan)(guan)轄(xia)的案件,生態環(huan)境(jing)主管(guan)(guan)部(bu)(bu)門(men)應當移送有管(guan)(guan)轄(xia)權(quan)的生態環(huan)境(jing)主管(guan)(guan)部(bu)(bu)門(men)處(chu)理。

第二十(shi)一條 不屬于本機關管(guan)轄的(de)案件,應當(dang)移送有管(guan)轄權(quan)的(de)環(huan)境(jing)保護主管(guan)部門處理。

  受移送的生態環境(jing)主管(guan)部門(men)對管(guan)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bao)請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jing)主管(guan)部門(men)指定(ding)管(guan)轄,不得(de)再自行移送。

  受移送的環境保(bao)護(hu)主管(guan)部(bu)門對管(guan)轄權有異議的,應(ying)當報請(qing)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bao)護(hu)主管(guan)部(bu)門指(zhi)定管(guan)轄,不得(de)再自行移送。

【外部移送】

第十(shi)七(qi)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men)發現不屬于本部門(men)管轄的案(an)件,應當(dang)按照(zhao)有關要求和時限移送有管轄權(quan)的機關處理。

第十(shi)六條 發現不屬于環境保護主管(guan)部門(men)管(guan)轄(xia)的案件,應(ying)當按照有關要(yao)求和時限移送有管(guan)轄(xia)權的機(ji)關處理(li)。

  對涉嫌違法依(yi)法應(ying)當實(shi)施行政拘留(liu)的(de)案(an)件(jian),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ying)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海警機構。

  涉嫌違法依法應當由人民政府實施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業、關閉的案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并提出處理建(jian)議(yi)報(bao)本級人民政府。

  違法行(xing)為涉嫌犯罪的,生態環境主管部(bu)門應當及(ji)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yi)行(xing)政處罰代替刑事(shi)處罰。

  涉(she)嫌(xian)違(wei)法(fa)依(yi)法(fa)應當實施行政(zheng)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對(dui)涉(she)嫌違(wei)法依(yi)法應當(dang)由人民政(zheng)(zheng)府責令停業(ye)、關閉(bi)的(de)案件,生態環境主管部(bu)門應當(dang)報有批(pi)準權的(de)人民政(zheng)(zheng)府。

  涉嫌(xian)違(wei)反黨紀、政紀的案(an)件,移送紀檢、監察部門。

-

  涉嫌(xian)犯(fan)罪的(de)(de)案(an)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xian)犯(fan)罪案(an)件的(de)(de)規(gui)定》等有關規(gui)定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yi)行政處(chu)罰代替刑事處(chu)罰。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一節(jie)  立  案

【立案程序】

第十八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并在(zai)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yan)長(chang)十五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er)十二(er)條(tiao) 環境(jing)保(bao)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fan)環境(jing)保(bao)護法律、法規(gui)和(he)規(gui)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并在(zai)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li)案。

  經(jing)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li)案(an):

  (一(yi))有涉嫌(xian)違(wei)反(fan)環境(jing)保護法律(lv)、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er))依法(fa)應(ying)當或(huo)者(zhe)可以(yi)給予行政處(chu)罰;

  (三)屬(shu)于本機(ji)關管轄;

【立案條件】

第十九(jiu)條(tiao)  經審查(cha),符(fu)合下列四項條(tiao)件的,予以立案:

  (四(si))違法行(xing)為發(fa)生之日(ri)起(qi)(qi)到被發(fa)現(xian)之日(ri)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chu)外。違法行(xing)為處(chu)于連續(xu)或(huo)繼續(xu)狀態的,從行(xing)為終了之日(ri)起(qi)(qi)計算。

  (一)有初步證據材(cai)料(liao)證明有涉嫌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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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應(ying)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fa);

-

  (三)屬于(yu)本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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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違法行(xing)為未超(chao)過《中華(hua)人民共和國行(xing)政處罰法》規定(ding)的(de)追責期限。

-

【撤銷立(li)案】

第二十(shi)條  對已(yi)經立案(an)(an)的案(an)(an)件(jian),根據(ju)新情況發現不符合本(ben)辦法(fa)第十(shi)九條立案(an)(an)條件(jian)的,應(ying)當撤銷立案(an)(an)。

第二十(shi)三條(tiao) 對(dui)已經立(li)案(an)的案(an)件(jian),根據新情況(kuang)發現不符合第二十(shi)二條(tiao)立(li)案(an)條(tiao)件(jian)的,應當撤(che)銷立(li)案(an)。

【緊急(ji)案件先(xian)行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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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i)二(er)十(shi)四條 對需(xu)要立即查處的環境(jing)違法行(xing)(xing)為,可以(yi)先行(xing)(xing)調查取證,并在7個(ge)工(gong)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an)和補(bu)辦(ban)立案(an)手續(xu)。

【立案審查后的案件(jian)移(yi)送】

-

第二十五條(tiao) 經立案(an)審查(cha),屬(shu)于環境保護(hu)主管(guan)部(bu)(bu)門管(guan)轄,但不屬(shu)于本機關管(guan)轄范圍的,應當(dang)移(yi)(yi)送有管(guan)轄權的環境保護(hu)主管(guan)部(bu)(bu)門;屬(shu)于其他有關部(bu)(bu)門管(guan)轄范圍的,應當(dang)移(yi)(yi)送其他有關部(bu)(bu)門。

第(di)二(er)節(jie)  調查(cha)取證(zheng)

【專人負(fu)責調查取證】

第二十一(yi)條  生(sheng)態(tai)環(huan)境主管部門對登記(ji)立(li)案的生(sheng)態(tai)環(huan)境違法行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二(er)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guan)部門對(dui)登記立(li)案的(de)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及(ji)時組織調(diao)查取(qu)證(zheng)。

【協助調(diao)查取證】

第(di)二十(shi)二條  生態環境(jing)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zheng)處罰(fa)案件(jian)時,需要其他行政(zheng)機關(guan)協(xie)(xie)助調(diao)查取證的,可以向有關(guan)機關(guan)發送協(xie)(xie)助調(diao)查函(han),提出協(xie)(xie)助請求。

第(di)二十七條 需(xu)要委托其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zheng)的,應當出(chu)具(ju)書(shu)面委托調查函(han)。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需要其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可以發送協助調查函。收到協(xie)助(zhu)調查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屬于本機關(guan)職權(quan)范圍的協(xie)助(zhu)事項應當依法予(yu)以協(xie)助(zhu)。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函告請求協助調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受委(wei)托的環(huan)境保(bao)護主管部(bu)門應(ying)當予以協助(zhu)(zhu)。無(wu)法(fa)協助(zhu)(zhu)的,應(ying)當及時將無(wu)法(fa)協助(zhu)(zhu)的情況(kuang)和原(yuan)因函告委(wei)托機關。

【調查(cha)取證(zheng)出示(shi)證(zheng)件】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zheng)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fa)人員不出示執法(fa)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guan)人員有權拒絕接受(shou)調查或者檢查。

第二十八(ba)條 調查(cha)取證(zheng)時,調查(cha)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shi)中國(guo)環境監察證(zheng)或者(zhe)其他行(xing)政執法證(zheng)件。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詢問或者(zhe)檢(jian)查應(ying)當制作筆錄(lu)。

【調查(cha)人員職(zhi)權】

第二十(shi)四條  執法(fa)人員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er)十九條(tiao) 調查(cha)人員有權(quan)采取(qu)下列措施:

  (一)進入(ru)有(you)關場所進行檢查、勘察、監測(ce)、錄(lu)音、拍照、錄(lu)像;

  (一)進入有關場所(suo)進行檢(jian)查、勘察、取樣、錄音(yin)、拍照、錄像;

  (二)詢問當事(shi)人及有(you)(you)關人員,要求其說明相關事(shi)項和提(ti)供有(you)(you)關材料;

  (二)詢(xun)問當事人(ren)及(ji)有(you)(you)關人(ren)員,要求其說明相(xiang)關事項和(he)提供有(you)(you)關材料;

  (三(san))查閱(yue)、復制生產(chan)記錄、排污記錄和其他有關(guan)材料。

  (三)查閱、復制生產記(ji)錄、排污記(ji)錄和其(qi)他有關材(cai)料。

  必要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調查。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組織(zhi)監測(ce)等(deng)技(ji)術人員提供(gong)技(ji)術支(zhi)持(chi)。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監測等技術人員隨同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有權采(cai)取上述措(cuo)施(shi)和(he)進行監測、試驗。

【調查(cha)人員責(ze)任】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負有下列責任:

第三十(shi)條 調查人員(yuan)負有下(xia)列(lie)責任(ren):

  (一)對當事(shi)人的(de)基本情(qing)況、違(wei)法(fa)事(shi)實、危害后果、違(wei)法(fa)情(qing)節等情(qing)況進行全(quan)面、客觀(guan)、及時(shi)、公正(zheng)的(de)調查(cha);

  (一)對當事(shi)人的基本情況(kuang)、違(wei)法事(shi)實、危害后果(guo)、違(wei)法情節等情況(kuang)進行(xing)全面、客觀、及(ji)時、公正(zheng)的調查;

  (二)依法收(shou)集與(yu)案(an)件有(you)關的證據(ju),不得以(yi)暴力、威脅、引誘(you)、欺騙以(yi)及其他違法手段獲取證據(ju);

  (二)依法(fa)收集與(yu)案件(jian)有關的(de)證(zheng)據,不(bu)得以暴力、威脅、引(yin)誘、欺騙以及其他(ta)違法(fa)手段獲取(qu)證(zheng)據;

  (三)詢問當(dang)事人,應當(dang)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quan)利;

  (三)詢(xun)問當(dang)事人(ren)、證人(ren)或者其他(ta)有關人(ren)員(yuan),應當(dang)告知其依(yi)法享有的權利(li);

  (四)聽取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陳述、申(shen)辯,并如實記錄。

  (四(si))對當事人、證(zheng)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陳述如實記錄(lu)。

【證據(ju)類(lei)別(bie)】

第二(er)十六(liu)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證據包括(kuo):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行政處罰證據,主要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和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監測報告和其他鑒定結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形式。

  (一(yi))書(shu)證;

  證(zheng)據(ju)應當符合法(fa)(fa)律、法(fa)(fa)規(gui)、規(gui)章和最高人(ren)民(min)法(fa)(fa)院有關行政執(zhi)法(fa)(fa)和行政訴(su)訟(song)證(zheng)據(ju)的規(gui)定,并經查證(zheng)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shi)實的依(yi)據(ju)。

  (二)物(wu)證;

-

  (三)視(shi)聽資料;

-

  (四)電(dian)子數據;

-

  (五)證人(ren)證言;

-

  (六)當事人(ren)的陳述;

-

  (七)鑒定意(yi)見;

-

  (八)勘(kan)驗筆錄、現場筆錄。

-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shi),方可作為認定案(an)件事實(shi)的根據。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ren)定案件(jian)事實的(de)根據。

-

【立(li)案前證據(ju)】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立案前(qian)依法(fa)取(qu)得的證據材料,可(ke)以(yi)作為案(an)件的證據。

-

  其他(ta)機關(guan)依法依職(zhi)權調查收集的證據(ju)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

【現場檢查(cha)(勘查(cha))筆錄】

第二十八條(tiao)  對有關(guan)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cha)(勘察)時(shi),應當制作現場檢查(cha)(勘察)筆錄(lu),并可(ke)以(yi)根(gen)據(ju)實際情(qing)況進行音像記錄(lu)。

第三十三條 對有關(guan)物品或者場(chang)所進行檢查時,應當制(zhi)作現(xian)(xian)場(chang)檢查(勘察)筆錄,可以采取拍(pai)照、錄像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現(xian)(xian)場(chang)情況。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應當載明(ming)現場檢查起止時間、地點,執法(fa)人(ren)員(yuan)基(ji)本信息,當事人(ren)或者(zhe)有關人(ren)員(yuan)基(ji)本信息,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告知(zhi)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申請回避權利和配合調(diao)查義務情況,現場檢查情況等信息,并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huo)者蓋章。

  當事人不在場、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中注明

【現場檢查取(qu)樣(yang)】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時,可以按(an)照相關技術(shu)規(gui)范要求(qiu)現場采樣,獲取的監測(檢測)數據(ju)可以作為認(ren)定案件(jian)事實的證(zheng)據(ju)。

第三十四條 需要取樣的,應當制作取樣記錄或者(zhe)將取樣過程記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可(ke)以采取拍照、錄像(xiang)或者(zhe)其他方式(shi)記錄取樣情況。

  執法(fa)人員(yuan)應(ying)當將采(cai)樣情況記入(ru)現(xian)場檢查(勘察)筆(bi)錄(lu),可以采(cai)取拍(pai)照、錄(lu)像記錄(lu)采(cai)樣情況。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取得監測(檢測)報告或者鑒定意見后,應當將監測(檢(jian)測)、鑒定結果告知當事人。

【監測報告要求(qiu)】

-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hu)主管部(bu)門組(zu)織監(jian)測的,應(ying)當提(ti)出明(ming)確具體的監(jian)測任(ren)務,并要求提(ti)交監(jian)測報告。

  監測報告必(bi)須載明下(xia)列事項:

  (一)監測(ce)機構的(de)全稱;

  (二)監(jian)測機構(gou)的(de)國家計量認證標志(CMA)和監(jian)測字號;

  (三)監(jian)測(ce)項目的名稱、委(wei)托(tuo)單(dan)位、監(jian)測(ce)時間(jian)、監(jian)測(ce)點位、監(jian)測(ce)方法、檢(jian)測(ce)儀器、檢(jian)測(ce)分析結果等內容;

  (四)監測(ce)報(bao)告的(de)編(bian)制(zhi)、審核、簽發(fa)等(deng)人員的(de)簽名和(he)監測(ce)機構的(de)蓋章。

【自動監測數據】

第三十(shi)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對自動監測數(shu)據的真實性(xing)和(he)準確性(xing)負責,不得篡(cuan)改、偽造(zao)。

第三十(shi)六條(tiao) 環境(jing)保(bao)護主管(guan)部門(men)(men)可以(yi)利用在線監控(kong)或者其(qi)他技術監控(kong)手段收集(ji)違法行為證據。經環境(jing)保(bao)護主管(guan)部門(men)(men)認定的(de)(de)有效性數據,可以(yi)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de)(de)證據。

  實行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行業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數據進行標記。經過(guo)標記的(de)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認(ren)定案件事(shi)實的(de)證(zheng)據。

第三十七條(tiao) 環(huan)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pai)污單位進行(xing)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jie)果可以作(zuo)為判定污染物排(pai)放是否超標的證(zheng)據(ju)。

  同一時段的現場監測(檢測)數據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現場監測(檢測)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以該(gai)現場監測(ce)(ce)(檢(jian)測(ce)(ce))數據作(zuo)為認定案(an)件事實的證據。

-

【電子證據】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ji)、固定(ding)違法(fa)事實的,依照《中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he)國行政處罰法(fa)》有關規定(ding)執行。

-

【證(zheng)據的登記保存】

第三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生(sheng)態環境主管部門(men)負責人批準,執法人員可以對與(yu)涉嫌違(wei)法行(xing)為有(you)關的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第三十八(ba)條(tiao) 在證據可能滅(mie)失或者以(yi)后難(nan)以(yi)取得(de)的情況下(xia),經本機(ji)關(guan)負(fu)責人(ren)批準(zhun),調查人(ren)員可以(yi)采(cai)取先(xian)行登記(ji)保(bao)存措(cuo)施(shi)。

  情況緊急的,執法人員需要當場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可以采用即時通(tong)訊方式(shi)報請生態(tai)環境主管部門(men)負責人同意,并在實施(shi)后二(er)十四小時內(nei)補辦批準手續(xu)。

  情況緊急的,調查(cha)人(ren)員可以先(xian)采(cai)取登(deng)記保存措施,再報請機關負責人(ren)批準。

  先行登記(ji)保存有關(guan)證據,應當(dang)當(dang)場(chang)清點,開具清單,由當(dang)事人和執(zhi)法(fa)人員(yuan)簽(qian)名(ming)或者蓋章。

  先行登記保存有(you)關證據,應當(dang)當(dang)場清點,開(kai)具(ju)清單(dan),由當(dang)事人(ren)(ren)和調查(cha)人(ren)(ren)員簽名或者蓋章。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huo)者(zhe)有關(guan)人員不(bu)得損毀、銷毀或(huo)者(zhe)轉移(yi)證據。

  先(xian)行(xing)登記保存期間,不得損(sun)毀、銷毀或者轉移(yi)證據。

【登記保存(cun)措施(shi)與解除】

第三十三條  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九條(tiao) 對于先(xian)行登記(ji)保存的證據,應(ying)當在7個(ge)工作日(ri)內(nei)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gen)據情況及(ji)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xiang)等證(zheng)據保(bao)全(quan)措施;

  (一)根據(ju)情況及時采(cai)取記(ji)錄(lu)、復制(zhi)、拍照(zhao)、錄(lu)像等證據(ju)保全措施;

  (二)需要鑒定的,送交鑒定;

  (二)需要鑒(jian)定(ding)的,送(song)交鑒(jian)定(ding);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扣押的,決定查封、扣押;

  (三)根據有關(guan)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feng)、暫扣(kou)的,決定查封(feng)、暫扣(kou);

  (四(si))違法(fa)事實不成(cheng)立,或(huo)者(zhe)違法(fa)事實成(cheng)立但依(yi)法(fa)不應當查封(feng)、扣押(ya)或(huo)者(zhe)沒收的,決定解(jie)除先行(xing)登記保存(cun)措施。

  (四(si))違(wei)法事(shi)實不成立,或(huo)者(zhe)違(wei)法事(shi)實成立但(dan)依法不應當查封、暫(zan)扣或(huo)者(zhe)沒收(shou)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超過七(qi)日未作出處理決定的(de),先行登(deng)記保存措施自動解(jie)除。

  超過(guo)7個工作日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ji)保存(cun)措施自動解除。

【依法實施查封(feng)暫扣(kou)】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按照《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he)國行政強(qiang)制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si)十條 實施查封、暫扣等行政(zheng)(zheng)強制措施,應(ying)(ying)當(dang)有法律、法規的明確(que)規定(ding),并(bing)應(ying)(ying)當(dang)告知當(dang)事人有申請行政(zheng)(zheng)復議和提(ti)起(qi)行政(zheng)(zheng)訴訟(song)的權利。

【中止(zhi)案件調查】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jian)調查

-

  (一)行政(zheng)處罰決(jue)定須以相關案件的裁判結(jie)果或者(zhe)其(qi)他行政(zheng)決(jue)定為(wei)依據,而相關案件尚(shang)未(wei)審結(jie)或者(zhe)其(qi)他行政(zheng)決(jue)定尚(shang)未(wei)作出的;

  (二(er))涉(she)及法律適用(yong)等問題,需要(yao)送(song)請有權機關(guan)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三)因不(bu)可抗力致使案(an)件暫(zan)時無法(fa)調查的;

  (四)因當事人下落不(bu)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fa)調查的;

  (五)其(qi)他應(ying)當中止調查(cha)的情形。

  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應當立(li)即(ji)恢復案(an)件調查。

【調(diao)查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調查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調查終止

-

  (一)涉嫌違法的(de)(de)公(gong)民死亡的(de)(de);

  (二)涉嫌(xian)違(wei)法的法人、其他組(zu)織終止(zhi),無法人或者其他組(zu)織承受其權利義務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終(zhong)止(zhi)調(diao)查的情(qing)形。

【調(diao)查終結】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調(diao)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de),可以終結調查:

  (一(yi))違法(fa)事(shi)實清楚、法(fa)律(lv)手續(xu)完備(bei)、證據充分(fen)的(de);

  (一)違(wei)法事(shi)實清楚、法律手續完備(bei)、證據充(chong)分(fen)的(de);

  (二)違(wei)法事實不(bu)成立的;

  (二)違法事(shi)實不成立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終結調查的情(qing)形。

  (三)作為(wei)當事人的自然(ran)人死亡的;

-

  (四)作為當(dang)事人(ren)的法人(ren)或者其他組織終(zhong)止,無(wu)法人(ren)或者其他組織承受其權(quan)利(li)義務(wu),又無(wu)其他關系人(ren)可以追查的;

-

  (五)發(fa)現不(bu)屬(shu)于本機關(guan)管轄的;

-

  (六)其他依法應(ying)當(dang)終結調查的情(qing)形。

【查審分離】

第三十八條  調查(cha)終結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制作調查(cha)報告,提出已查明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初步處理意見,移送進行案件審查。

第四十五條 終結(jie)調查的,案件調查機(ji)構應(ying)當提出已查明(ming)違(wei)法行(xing)為的事實(shi)和證據(ju)、初(chu)步處理意見,按照查處分離(li)的原(yuan)則送本機(ji)關處罰案件審查部(bu)門審查。

  本(ben)(ben)案的調(diao)查人(ren)員(yuan)不得作為(wei)本(ben)(ben)案的審查人(ren)員(yuan)。

第三節  案(an)件審查

【案件審查的內容】

第(di)三十九條  案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第四(si)十(shi)六條(tiao) 案件(jian)審查的(de)主要內容包括(kuo):

  (一)本機(ji)關是否有管轄權;

  (一)本機關是否有管轄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chu);

  (二(er))違(wei)法事實(shi)是否清楚(chu);

  (三)證據是否(fou)合法(fa)充分;

  (三(san))證據(ju)是否(fou)確鑿;

  (四)調(diao)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調查取(qu)證是否(fou)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過行政處罰追(zhui)責期限

  (五(wu))是否超過行政處(chu)罰追訴時(shi)效(xiao);

  (六)適用法律、法規(gui)、規(gui)章(zhang)是(shi)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shi)否適當。

  (六(liu))適用(yong)依據和(he)初步處理意見是否合(he)法、適當。

【補充或(huo)重新(xin)調查取證】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調查程序違法的,審查人員應當退回調查(cha)人員補充調查取證或者重新調查取證。

第(di)四十七條 違(wei)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chong)分或者(zhe)調查程(cheng)序違(wei)法的(de),應當(dang)退回(hui)補充(chong)調查取(qu)證或者(zhe)重(zhong)新調查取(qu)證。

【裁量要素(su)】

第四十一條  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dang)符(fu)合立法目的,并綜合考(kao)慮以下情節

-

(一)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hui)影響(xiang)

  (二)當事人的主(zhu)觀過錯(cuo)程度(du)

  (三(san))違法行為(wei)的具體方式或(huo)者手段;

  (四(si))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

  (五)違法行為危(wei)害的(de)具體對象;

  (六)當事人是(shi)初次違法(fa)還(huan)是(shi)再次違法(fa);

  (七(qi))當事人(ren)改正(zheng)違法行為的態度和(he)所采取的改正(zheng)措施及效果。

  同(tong)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xiang)(xiang)同(tong)或(huo)者相(xiang)(xiang)似(si)、社會危害程度相(xiang)(xiang)當(dang)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dang)相(xiang)(xiang)當(dang)。

【不予處(chu)罰(fa)】

第四十二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生態環境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zheng)處罰(fa)

-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從輕減輕處罰】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qing)或者減輕(qing)行政處罰

-

  (一)主(zhu)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guo)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sheng)態環(huan)境違法行(xing)為的(de);

  (三)主(zhu)動供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you)立功表現的;

  (五(wu))法律、法規(gui)、規(gui)章(zhang)規(gui)定其他應(ying)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fa)的。

第四節  告(gao)知(zhi)和(he)聽證

【處罰告知和聽證】

第四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rong)及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ting)證(zheng)等(deng)權利,當(dang)事(shi)人在收到告(gao)知書后五日內進行(xing)陳述(shu)(shu)、申(shen)辯(bian)(bian);未依(yi)法告(gao)知當(dang)事(shi)人,或者(zhe)(zhe)拒絕(jue)聽(ting)取(qu)當(dang)事(shi)人的(de)(de)陳述(shu)(shu)、申(shen)辯(bian)(bian)的(de)(de),不得作出行(xing)政處(chu)罰決定,當(dang)事(shi)人明確放棄(qi)陳述(shu)(shu)或者(zhe)(zhe)申(shen)辯(bian)(bian)權利的(de)(de)除外。

第四(si)十八(ba)條 在作出行(xing)政處罰決定前,應當(dang)告知(zhi)當(dang)事人(ren)(ren)有關事實、理由、依(yi)據和當(dang)事人(ren)(ren)依(yi)法享有的陳(chen)述(shu)、申辯權利(li)。

  在作(zuo)出暫扣或吊銷許可證(zheng)(zheng)、較(jiao)大(da)(da)數額的罰(fa)款和沒收等重大(da)(da)行(xing)政處罰(fa)決定之前(qian),應當(dang)告知當(dang)事人有要求舉行(xing)聽(ting)證(zheng)(zheng)的權利。

【陳述申辯的處(chu)理】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將當事人(ren)的陳述(shu)、申辯材料歸(gui)入案(an)卷。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na)的,應當說明理由(you)。

 第(di)四十九條 環(huan)境保護(hu)主管部門應當(dang)對當(dang)事(shi)人提(ti)出的(de)事(shi)實、理由(you)和證據進(jin)行復核(he)。當(dang)事(shi)人提(ti)出的(de)事(shi)實、理由(you)或者證據成立的(de),應當(dang)予以采納(na)。

  不得因當事(shi)人(ren)的(de)陳述、申辯而給予(yu)更(geng)重(zhong)的(de)處(chu)罰。

  不得因當事人(ren)的申(shen)辯而加重處(chu)罰(fa)。

【啟動聽證條件】

第四十六條  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要求(qiu)聽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zheng)

-

  (一)較大數額(e)罰款;

  (二)沒(mei)收較大(da)數(shu)額(e)違法(fa)所得、沒(mei)收較大(da)價值非法(fa)財物;

  (三)暫扣許可(ke)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ke)證件、一定時期內不(bu)得申請行政許可(ke);

  (四(si))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huo)動、責(ze)(ze)令停(ting)產整(zheng)治、責(ze)(ze)令停(ting)產停(ting)業(ye)、責(ze)(ze)令關閉(bi)、限制從業(ye)、禁止從業(ye);

  (五)其(qi)他較(jiao)重的(de)行政處(chu)罰;

  (六(liu))法(fa)律(lv)、法(fa)規(gui)、規(gui)章規(gui)定的其他(ta)情(qing)形。

  當事人不承(cheng)擔組織聽證的(de)費(fei)用。

-

【聽(ting)證程序】

第四十七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第五十(shi)條 行政處(chu)罰聽證(zheng)按(an)有關規(gui)定(ding)執行。

  (一(yi))當事人要(yao)求聽證(zheng)的,應當在生(sheng)態(tai)環境主管部門告知(zhi)后五日內提(ti)出;

  (二)生(sheng)態(tai)環境(jing)主(zhu)管(guan)部門應當在舉行聽(ting)證的(de)(de)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you)關人員聽(ting)證的(de)(de)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mi)、商業秘密(mi)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mi)外(wai),聽證公開舉行(xing);

  (四)聽證(zheng)由生態環境主(zhu)(zhu)管部門指定的(de)非本案調查人員主(zhu)(zhu)持;當事人認為主(zhu)(zhu)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li)害關系的(de),有權申請回(hui)避;

  (五)當事(shi)人(ren)(ren)可以親自參加(jia)聽證,也可以委托(tuo)一(yi)至二人(ren)(ren)代理;

  (六)當事人(ren)及其代(dai)理(li)人(ren)無正當理(li)由(you)拒不出席聽(ting)證或者未經許可(ke)中途退出聽(ting)證的(de),視(shi)為放(fang)棄聽(ting)證權利,生態環(huan)境主管(guan)部門終止聽(ting)證;

  (七(qi))舉行聽(ting)證時,調查人(ren)(ren)員提(ti)出當(dang)事(shi)(shi)人(ren)(ren)違法的事(shi)(shi)實(shi)、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dang)事(shi)(shi)人(ren)(ren)進行申(shen)辯(bian)和質證;

  (八)聽證(zheng)應(ying)當制(zhi)作筆錄(lu)。筆錄(lu)應(ying)當交當事(shi)人或(huo)者其代理(li)人核對(dui)無誤后(hou)簽(qian)字(zi)或(huo)者蓋章(zhang)。當事(shi)人或(huo)者其代理(li)人拒絕(jue)簽(qian)字(zi)或(huo)者蓋章(zhang)的,由聽證(zheng)主持人在筆錄(lu)中注明(ming)。

【聽證筆錄】

第四十八條  聽證結束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gen)據聽證(zheng)筆(bi)錄,依照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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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wu)節  法制(zhi)審核和集體討(tao)論

【啟動法制審核的條件】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作出行(xing)政處罰(fa)決定之前,應(ying)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機構或者法制審核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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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ji)重大公共(gong)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dang)事人(ren)或(huo)者第三人(ren)重大權益,經過聽證(zheng)程序(xu)的(de);

  (三)案件情(qing)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lv)關系的(de);

  (四)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定應當(dang)進行(xing)法(fa)制審核的其(qi)他情形(xing)。

  設區的市級(ji)以上生(sheng)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u)實(shi)際(ji)情況(kuang),依(yi)法對應(ying)當進行法制(zhi)審核(he)的案件范圍作(zuo)出(chu)具體規定(ding)。

  初(chu)次從事行政(zheng)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lv)職業資(zi)格考試取得(de)法律(lv)職業資(zi)格。

【法(fa)制審核的內容】

第五十條  法制審核的內容包括(k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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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執(zhi)法(fa)(fa)(fa)主體是否合法(fa)(fa)(fa),是否超(chao)越執(zhi)法(fa)(fa)(fa)機關法(fa)(fa)(fa)定(ding)權限;

  (二)行政執(zhi)法(fa)人員是否具備執(zhi)法(fa)資(zi)格;

  (三)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shi)實是否清楚(chu),證據是否合(he)法充分;

  (五)適(shi)用(yong)法律、法規(gui)、規(gui)章是否準確,裁量(liang)基準運用(yong)是否適(shi)當;

  (六)行政執法(fa)文(wen)書是(shi)否完備、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fou)涉(she)嫌犯(fan)罪(zui)、需(xu)要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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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zhi)審核(he)的處理(li)】

第五十一條  法制審核以書(shu)面審核(he)為主。對案情復雜、法律爭議較大的案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開展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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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法制審核時,可以請相關領域專家、法律顧問提出書面意見(jian)。

  對擬作出的處罰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后,應當區別(bie)不同情況以書面(mian)形式提出如下意見:

  (一)主要事(shi)實(shi)清(qing)楚,證(zheng)據(ju)充分,程序合(he)法(fa),內容適(shi)當,未發(fa)現明顯法(fa)律風險的,提出同意(yi)的意(yi)見;

  (二)主(zhu)要(yao)事(shi)實(shi)不(bu)清,證據不(bu)充(chong)分,程序不(bu)當(dang)或(huo)者(zhe)適用(yong)依據不(bu)充(chong)分,存在明(ming)顯法律風險,但是(shi)可以改(gai)進或(huo)者(zhe)完善的(de),指出(chu)存在的(de)問題,并提(ti)出(chu)改(gai)進或(huo)者(zhe)完善的(de)建議;

  (三)存(cun)在(zai)(zai)明顯法律風險,且難(nan)以改進或者完善的(de),指出(chu)存(cun)在(zai)(zai)的(de)問題(ti),提出(chu)不(bu)同意的(de)審核意見。

【重大案件集體(ti)審議】

第五十二條  對(dui)情節復(fu)雜(za)或者重大違法(fa)行為給予行政處罰(fa)(fa)的,作出處罰(fa)(fa)決定(ding)的生態環(huan)境(jing)主管部(bu)門負責人應當(dang)集體討(tao)論決定(ding)。

第五十二條 案情(qing)復(fu)雜或(huo)者對(dui)重大違法行為給予(yu)較重的行政處罰,環(huan)境保護主管(guan)部門負責人應當(dang)集(ji)體審議決定(ding)。

  有下列情(qing)形(xing)之一的,屬于情(qing)節復雜(za)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fa)的案件(jian):

  集體審議過(guo)程(cheng)應當予以記(ji)錄。

  (一)情況疑難(nan)復雜、涉及多(duo)個(ge)法律(lv)關系的(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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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數額(e)五(wu)十萬元以(yi)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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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擬吊銷(xiao)許可證件、一(yi)定時(shi)期內不得(de)申請行政(zheng)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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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擬責令(ling)停(ting)(ting)產(chan)整治、責令(ling)停(ting)(ting)產(chan)停(ting)(ting)業、責令(ling)關閉、限制從(cong)業、禁止從(cong)業的(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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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bu)門負責人認為應當(dang)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案(an)件(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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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ji)體討(tao)論情況應當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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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性法規(gui)、地方政(zheng)府規(gui)章(zhang)另有規(gui)定的,從(cong)其規(gui)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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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決  定

【處(chu)罰決(jue)定】

第五(wu)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zhu)管部門負(fu)責人經過(guo)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fen)別作(zuo)出如下決(jue)定(ding):

第五十一(yi)條 本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分別作出如下(xia)處理:

  (一)確有應(ying)受(shou)行(xing)(xing)政(zheng)處罰的違(wei)法行(xing)(xing)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ji)具體情況(kuang),作出行(xing)(xing)政(zheng)處罰決(jue)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yu)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及具(ju)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xing)(xing)為輕(qing)微,依法可以(yi)不(bu)予行(xing)(xing)政處(chu)罰的,不(bu)予行(xing)(xing)政處(chu)罰;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yu)行政(zheng)處罰(fa)的,不予(yu)行政(zheng)處罰(fa);

  (三)違法事實(shi)不(bu)能成立的(de),不(bu)予行政處罰;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情形(xing)之(zhi)一的,移送有權(quan)機關處理(li)。

  (四)違法(fa)行(xing)為涉(she)嫌犯罪的,移(yi)送(song)司法(fa)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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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執行(xing)】

第五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司法機關移(yi)送涉嫌生態環境犯罪案件之前已經依法作出的警告、責令停(ting)(ting)產停(ting)(ting)業(ye)、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等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zhi)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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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辦理期間,不計(ji)入行(xing)政處罰期限。

【處罰決定(ding)書的制作】

第五十五條(tiao)  決定給予行(xing)政處罰(fa)(fa)的,應(ying)當制作行(xing)政處罰(fa)(fa)決定書。

 第五十三條 決定給(gei)予行政處罰(fa)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fa)決定書。

  對同一(yi)(yi)當(dang)事人的兩個(ge)或者兩個(ge)以(yi)上(shang)環境違法行為,可(ke)以(yi)分別(bie)制作行政處罰(fa)決定書,也可(ke)以(yi)列入同一(yi)(yi)行政處罰(fa)決定書。

  對(dui)同一當事人的兩(liang)個(ge)或者兩(liang)個(ge)以(yi)上環境違法(fa)行(xing)(xing)為,可以(yi)分別制作行(xing)(xing)政處罰決(jue)定書,也(ye)可以(yi)列入同一行(xing)(xing)政處罰決(jue)定書。

 符合(he)本辦(ban)法(fa)第五十(shi)三(san)條(tiao)第二項(xiang)規定的情況,決(jue)定不予行政(zheng)處(chu)罰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zheng)處(chu)罰決(jue)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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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chu)罰決定書的內容(rong)】

第五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dang)載明以下內容:

第五(wu)十四條(tiao) 行政(zheng)處(chu)罰決定書(shu)應(ying)當(dang)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dang)事(shi)人(ren)的基本情況,包括(kuo)當(dang)事(shi)人(ren)姓名(ming)(ming)(ming)或(huo)者名(ming)(ming)(ming)稱,居民身份證號(hao)碼或(huo)者統一社(she)會(hui)信用代碼、住址或(huo)者住所地、法定代表(biao)人(ren)(負責人(ren))姓名(ming)(ming)(ming)等;

  (一)當事(shi)人的基本情(qing)況(kuang),包括當事(shi)人姓名或(huo)者(zhe)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號碼、地(di)址(zhi)等;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二)違反法律(lv)、法規或者(zhe)規章的(de)事實和證(zheng)據(ju);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符合聽證條件的,還應當載明聽證(zheng)的情(qing)況

  (三)行(xing)政(zheng)處罰的(de)種(zhong)類、依據和(he)理由;

  (四)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以及行政處罰裁(cai)量(liang)基準運用的理由和依據;

  (四)行(xing)(xing)政處(chu)罰(fa)的履(lv)行(xing)(xing)方式和期限(xian);

  (五)行(xing)政處罰的(de)履行(xing)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fa)決定,申(shen)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qi)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liu))不服行政(zheng)處罰決定(ding),申請(qing)行政(zheng)復議、提起行政(zheng)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liu))作出行(xing)政處罰(fa)決(jue)定的環(huan)境(jing)保護主管(guan)部(bu)門(men)名(ming)稱和作出決(jue)定的日期,并且加蓋作出行(xing)政處罰(fa)決(jue)定環(huan)境(jing)保護主管(guan)部(bu)門(men)的印章。

  (七(qi))作(zuo)出(chu)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guan)部門(men)名稱和作(zuo)出(chu)決定的日(ri)期,并加(jia)蓋印(yin)章(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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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

第五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立(li)案之日起九(jiu)十(shi)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生態(tai)環(huan)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zhun),可以延長三十(shi)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集(ji)體討論決定是(shi)否繼(ji)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繼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san)十日。

第五十五條(tiao) 環境(jing)保護行(xing)政處(chu)罰案(an)件應(ying)當自立(li)案(an)之日起的(de)3個月內作出處(chu)理(li)決定。案(an)件辦(ban)理(li)過(guo)程(cheng)中聽證、公告、監測、鑒定、送達(da)等時(shi)間不(bu)計(ji)入期限(xian)。

  案(an)件辦理過程(cheng)中,中止(zhi)、聽證(zheng)、公告(gao)、監測(ce)(檢測(ce))、評估、鑒定、認(ren)定、送達等時(shi)間不計入前款(kuan)所指的案(an)件辦理期限。

【處罰決定的送達】

第五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xuan)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song)達當事人。

第(di)五十(shi)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ying)當(dang)(dang)送達當(dang)(dang)事人(ren),并根(gen)據需要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wei)和個人(ren)。

  生態(tai)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xu)要將行政處罰決定書(shu)抄送與案件有(you)關的單(dan)位和(he)個(ge)人。

【送(song)達方式】

第五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送(song)達(da)執(zhi)法文書,可以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da)、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等(deng)法(fa)律規定的方(fang)式。

第五十七條 送(song)(song)達(da)行政(zheng)處(chu)罰(fa)文書可以采取直接(jie)送(song)(song)達(da)、留置送(song)(song)達(da)、委(wei)托送(song)(song)達(da)、郵寄(ji)送(song)(song)達(da)、轉交送(song)(song)達(da)、公(gong)告送(song)(song)達(da)、公(gong)證送(song)(song)達(da)或者其他方式。

  送達(da)行(xing)政處罰文書應(ying)當使用(yong)送達(da)回證并存檔。

  送達(da)行政處罰文(wen)書應當使用送達(da)回(hui)證并(bing)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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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確認的電(dian)子送達】

第六十條  當事(shi)人同意(yi)并簽訂確認書(shu)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執法文書,并通過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到達當事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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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信息公(gong)開

【依法公開(kai)】

第六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fa)公開其作出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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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gong)開內(nei)容】

第(di)六十(shi)二條  生(sheng)態(tai)環(huan)境主管部門(men)依法公(gong)開生(sheng)態(tai)環(huan)境行(xing)政處(chu)罰決(jue)定的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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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hao);

  (二)被處(chu)(chu)罰(fa)的(de)(de)公民姓名(ming)(ming),被處(chu)(chu)罰(fa)的(de)(de)法人或(huo)者其他組織名(ming)(ming)稱和統(to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ming)(ming);

  (三)主要違法(fa)事實;

  (四)行政(zheng)處罰(fa)結果和依據;

  (五)作出(chu)行政(zheng)處罰決定的(de)生態環境(jing)主管部(bu)門名稱和作出(chu)決定的(de)日期。

【不予公開】

 第六十三(san)條  涉及(ji)國家秘(mi)密(mi)或(huo)者法律(lv)、行政法規禁(jin)止公(gong)開(kai)(kai)的(de)信息(xi)的(de),以及(ji)公(gong)開(kai)(kai)后可能危及(ji)國家安(an)(an)全、公(gong)共安(an)(an)全、經濟安(an)(an)全、社會(hui)穩定(ding)的(de)行政處(chu)罰(fa)決(jue)定(ding)信息(xi),不(bu)予公(gong)開(kai)(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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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與商業秘密(mi)保護】

第六十四條  公開(kai)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隱去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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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民的肖像、居民身份(fen)證號碼、家庭住址(zhi)、通信方(fang)式、出生日(ri)期、銀(yin)行賬號、健康狀況(kuang)、財產狀況(kuang)等個人隱(yin)私(si)信息(xi);

  (二(er))本辦法(fa)第六十二(er)條第(二(er))項規定(ding)以(yi)外(wai)的(de)公民姓名(ming),法(fa)人或者(zhe)其他組織的(de)名(ming)稱和統一社(she)會信用(yong)代碼、法(fa)定(ding)代表人(負責人)姓名(ming);

  (三)法(fa)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xing)賬(zhang)號(hao);

  (四(si))未成(cheng)年人(ren)的(de)姓(xing)名及(ji)其(qi)他可能識別(bie)出其(qi)身份的(de)信息;

  (五)當事人的(de)生產(chan)配方、工藝(yi)流程、購銷(xiao)價格(ge)及客戶名稱等涉(she)及商業秘密的(de)信息(xi);

  (六)法律、法規(gui)規(gui)定(ding)的(de)其他應當隱去的(de)信息。

【公開時限】

第(di)六十五條  生態(tai)環境行政處罰決定(ding)應(ying)當自作出之(zhi)日起七日內(nei)公開(kai)。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gui)另有規(gui)(gui)定(ding)的,從其規(gui)(gui)定(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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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公(gong)開】

第六十六條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yi)法(fa)變更、撤(che)銷、確認違法(fa)或者(zhe)確認無效的(de),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三日內撤回(hui)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shuo)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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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簡(jian)易程序

【簡易程(cheng)序的適用】

第六十七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san)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de),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tiao) 違法事實(shi)確鑿、情節(jie)輕(qing)微并(bing)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chu)以(yi)(yi)50元以(yi)(yi)下、對法人或者(zhe)其他組(zu)織(zhi)處(chu)以(yi)(yi)1000元以(yi)(yi)下罰(fa)(fa)款或者(zhe)警告(gao)的行政處(chu)罰(fa)(fa),可以(yi)(yi)適(shi)用(yong)本章簡易程(cheng)序,當場作出行政處(chu)罰(fa)(fa)決定。

【簡易程序(xu)規定】

第六十八(ba)條(tiao)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fa)決定時,應當遵守下列(lie)簡易程序:

第五(wu)十九(jiu)條(tiao) 當場(chang)作出(chu)行政處罰決定時,環境執(zhi)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ying)遵守(shou)下列簡易程(cheng)序:

  (一)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xiao)執法(fa)證(zheng)件(jian);

  (一)執法人(ren)(ren)員應向當事人(ren)(ren)出示(shi)中國(guo)環境監察證或(huo)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ren)的違法(fa)事實(shi),并依(yi)法(fa)取證;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fa)(fa)事實(shi),并依(yi)法(fa)(fa)取證;

  (三)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擬給予(yu)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e)、時間(jian)、地點,告知當事人享(xiang)有的陳述、申辯(bian)權利(li);

  (三)向當事(shi)人說(shuo)明(ming)違法的事(shi)實、行政處罰(fa)(fa)的理由和依據、擬給予(yu)的行政處罰(fa)(fa),告知(zhi)陳述、申(shen)辯權利;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dang)(dang)事(shi)人提(ti)出(chu)的事(shi)實、理由(you)或(huo)者證據成立(li)的,應當(dang)(dang)采(cai)納;

  (四(si))聽取當事人(ren)的陳述和(he)申辯(bian);

  (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dang)事人拒絕簽收(shou)的,應(ying)當(dang)在(zai)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zhu)明;

  (五)填(tian)寫(xie)預定格式、編(bian)有(you)號碼、蓋(gai)有(you)環境保護主管部(bu)門印章的行政處(chu)罰(fa)決定書,由執法(fa)人員簽名或(huo)者(zhe)蓋(gai)章,并(bing)將行政處(chu)罰(fa)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六)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并(bing)告知(zhi)申(shen)請行(xing)政(zheng)復議(yi)、提起行(xing)政(zheng)訴訟的途徑和(he)期(qi)限(xian)。

  (六)告知當事人(ren)如對(dui)當場作出的行政(zheng)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qing)行政(zheng)復議或者提起行政(zheng)訴訟。

  以(yi)上(shang)過程(cheng)應當制作(zuo)筆錄(lu)。

  以上過(guo)程(cheng)應當制作筆錄。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報所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fa)決(jue)定,應當在決(jue)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所(suo)屬環(huan)境保護主管部門(men)備案。

第五章  執(zhi)  行

【處罰決定(ding)的履行】

第六十(shi)九條  當事(shi)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jue)定書載(zai)明的(de)期限內,履行處罰決(jue)定。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ying)當在行政處(chu)罰決定書確定的(de)期限內(nei),履行處(chu)罰決定。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lv)另有(you)規定的除外(wai)。

  申請行政(zheng)(zheng)復議或者提起行政(zheng)(zheng)訴訟的(de),不停(ting)止行政(zheng)(zheng)處罰(fa)決定的(de)執(zhi)行。

【加處罰款(kuan)】

第七十條  當(dang)事人(ren)到期不繳納(na)罰款的(de),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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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適(shi)用】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ri)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逾(yu)期(qi)不(bu)申(shen)(shen)請行(xing)政復議、不(bu)提起行(xing)政訴訟、又不(bu)履行(xing)處罰(fa)決(jue)定(ding)的,由作出處罰(fa)決(jue)定(ding)的環境保護主(zhu)管(guan)部門申(shen)(shen)請人民(min)法院強(qiang)制執行(xing)。

第(di)六十二條 申請(qing)人民法院強制執(zhi)行(xing)應當(dang)符合《最高(gao)人民法院關(guan)于執(zhi)行(xing)〈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行(xing)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jie)釋》的規(gui)定,并在下(xia)列期限內提起:

  (一)行(xing)政處罰(fa)決定(ding)書送達(da)后當事(shi)人未申請(qing)行(xing)政復(fu)議(yi)且未提起(qi)行(xing)政訴訟的(de),在處罰(fa)決定(ding)書送達(da)之日(ri)(ri)起(qi)60日(ri)(ri)后起(qi)算的(de)180日(ri)(ri)內;

  (二(er))復議(yi)決(jue)定書送達(da)后當事人未(wei)提(ti)起(qi)行政訴(su)訟的,在復議(yi)決(jue)定書送達(da)之日起(qi)15日后起(qi)算的180日內(nei);

  (三)第(di)一(yi)審行政判決后(hou)當事(shi)人未提出(chu)上(shang)訴的,在判決書送達(da)之日起15日后(hou)起算的180日內;

  (四)第一審行政裁定后當事人(ren)未提(ti)出上(shang)訴(su)的,在(zai)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后起算(suan)的180日內(nei);

  (五)第二審行(xing)政(zheng)判決(jue)書(shu)送(song)達之日起180日內。

【催告履行】

第七十二條  作出加處罰款的強制執(zhi)行(xing)決定前(qian)或者申(shen)請(qing)人民法院強制執(zhi)行(xing)前(qian),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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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fa)企(qi)業(ye)資(zi)產重組后的執(zhi)行】

 第七十三(san)條  當事人實施(shi)違(wei)法(fa)(fa)行為,受到處以罰款、沒(mei)收違(wei)法(fa)(fa)所得或者(zhe)(zhe)沒(mei)收非法(fa)(fa)財(cai)物等處罰后,發(fa)生企業分立、合并或者(zhe)(zhe)其(qi)他(ta)資(zi)產(chan)重組等情形,由承受當事人權利(li)義務的法(fa)(fa)人、其(qi)他(ta)組織作為被(bei)執行人。

第六十(shi)三條 當(dang)事(shi)人(ren)(ren)實(shi)施違法(fa)行為,受到(dao)處以罰(fa)款、沒(mei)收(shou)違法(fa)所得或(huo)(huo)者沒(mei)收(shou)非法(fa)財物等(deng)處罰(fa)后,發生企業(ye)分立、合(he)并或(huo)(huo)者其(qi)他(ta)資(zi)產重組等(deng)情形,由承受當(dang)事(shi)人(ren)(ren)權利(li)義務(wu)的法(fa)人(ren)(ren)、其(qi)他(ta)組織(zhi)作(zuo)為被執行人(ren)(ren)。

【延期或(huo)者分期繳納(na)罰款】

 第(di)七十四條  確有經濟困(kun)難,需要(yao)延期(qi)(qi)或(huo)(huo)者(zhe)分期(qi)(qi)繳納罰(fa)款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zheng)處罰(fa)決定(ding)(ding)書確定(ding)(ding)的繳納期(qi)(qi)限(xian)屆(jie)滿前(qian),向作出行政(zheng)處罰(fa)決定(ding)(ding)的生態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提出延期(qi)(qi)或(huo)(huo)者(zhe)分期(qi)(qi)繳納的書面申請。

第六(liu)十四條 確有經濟困(kun)難,需要延期(qi)(qi)或(huo)者分期(qi)(qi)繳納罰款的,當(dang)事人應(ying)當(dang)在行(xing)政處(chu)罰決定(ding)書(shu)確定(ding)的繳納期(qi)(qi)限屆滿(man)前(qian),向作出行(xing)政處(chu)罰決定(ding)的環境保護主(zhu)管部(bu)門(men)提出延期(qi)(qi)或(huo)者分期(qi)(qi)繳納的書(shu)面申請。

  批準(zhun)當(dang)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de),應當(dang)制作同意(yi)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并送達當(dang)事人和收(shou)繳罰款的(de)機構。

  批準(zhun)當事人(ren)延期(qi)或(huo)者分期(qi)繳(jiao)納罰(fa)款(kuan)的(de),應(ying)當制作(zuo)同意延期(qi)(分期(qi))繳(jiao)納罰(fa)款(kuan)通知書,并(bing)送達當事人(ren)和(he)收繳(jiao)罰(fa)款(kuan)的(de)機構。延期(qi)或(huo)者分期(qi)繳(jiao)納的(de)最后(hou)(hou)一期(qi)繳(jiao)納時間不得晚(wan)于申請人(ren)民(min)法院強制執(zhi)行的(de)最后(hou)(hou)期(qi)限。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zhun)延期、分期繳納罰(fa)款(kuan)(kuan)的,申請人(ren)民(min)法院強(qiang)制執行的期限(xian),自暫(zan)緩(huan)或者分期繳納罰(fa)款(kuan)(kuan)期限(xian)結束(shu)之日起計算。

-

【沒收(shou)物品的處(chu)理】

第七(qi)十五條  依(yi)法(fa)沒收的非法(fa)財物(wu),應當(dang)按照國家(jia)規定處(chu)理(li)。

第六十五條 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dang)按照(zhao)國家規(gui)定處理。

  銷毀物(wu)品,應(ying)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bu)門負(fu)責(ze)人(ren)批準,由兩(liang)名(ming)以上執法(fa)人(ren)員監(jian)督銷毀,并制作(zuo)銷毀記錄。

  銷毀(hui)物品,應當按(an)照國家有(you)關規定處理;沒(mei)有(you)規定的,經環(huan)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ming)以上(shang)環(huan)境執法人員監督(du)銷毀(hui),并制作銷毀(hui)記錄(lu)。

  處理物品應(ying)當制(zhi)作清單。

  處理物品(pin)應(ying)當制作清單。

【罰沒款上繳國庫】

第七十六條  罰(fa)款、沒收(shou)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shou)非法財物拍(pai)賣(mai)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di)六(liu)十六(liu)條(tiao) 罰沒款及沒收(shou)物品的變(bian)價款,應當全部上繳(jiao)國庫,任(ren)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fen)或(huo)者變(bian)相私分(fen)。

 罰款、沒收的(de)違法(fa)所得或(huo)者(zhe)沒收非法(fa)財物拍賣的(de)款項,不(bu)得同作(zuo)出行政處(chu)罰決定的(de)生態環境主管(guan)部門及(ji)其工作(zuo)人(ren)員的(de)考(kao)核、考(kao)評直接或(huo)者(zhe)變相(xiang)掛鉤。

第六章  結案和(he)歸(gui)檔

【結案】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審批表,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第(di)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一)令改(gai)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一)行政處(chu)罰決定由當事人(ren)履行完(wan)畢的;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fa)院依法(fa)受理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zhi)執(zhi)行完(wan)畢(bi)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等(deng)無須執行的(de);

  (三(san))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xu)執(zhi)行的(de);

(四(si))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終止案件調(diao)查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五)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完成案件移(yi)送,且依法無須由生(sheng)態(tai)環境(jing)主(zhu)管部門再作出(chu)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wu))環境保護主管部(bu)門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六)行(xing)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xiao)的;

-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可以(yi)結案的其(qi)他(ta)情(qing)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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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歸檔】

第七十八條  結案(an)的行政處罰案(an)件,應當按(an)照下列要求將案(an)件材料立卷歸檔(dang):

第六十八條 結案的行政(zheng)處罰案件,應(ying)當按照下(xia)列要求將案件材(cai)料(liao)立卷(juan)歸(gui)檔:

  (一(yi))一(yi)案一(yi)卷(juan)(juan),案卷(juan)(juan)可以分正卷(juan)(juan)、副(fu)卷(juan)(juan);

  (一(yi)(yi))一(yi)(yi)案一(yi)(yi)卷,案卷可以分正(zheng)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qi)全,手(shou)續完備;

  (二(er))各類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三)書(shu)(shu)寫文(wen)書(shu)(shu)用簽(qian)字筆、鋼筆或者打印;

  (三)書寫文(wen)書用簽字筆(bi)(bi)、鋼筆(bi)(bi)或者打(da)印;

  (四)案卷裝訂應當規范(fan)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四)案(an)卷裝訂應當規(gui)范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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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檔順序(xu)】

第七(qi)十九條  正(zheng)卷按下(xia)列順(shun)序(xu)裝訂:

第六十九(jiu)條 正卷按下列順序裝訂(ding):

  (一(yi))行政(zheng)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hui)證;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shu)及送達回證;

  (二(er))立(li)案審批材(cai)料(liao);

  (二)立案審(shen)批材料(liao);

  (三)調查取證及證據材料;

  (三)調查取證及證據材料(liao);

  (四)行政(zheng)處(chu)罰事(shi)先告知書(shu)(shu)、聽證告知書(shu)(shu)、聽證通知書(shu)(shu)等(deng)法律文(wen)書(shu)(shu)及(ji)送達(da)回證;

  (四)行政處罰事先告知(zhi)書、聽證告知(zhi)書、聽證通知(zhi)書等法律(lv)文書及送達(da)回證;

  (五(wu))聽證(zheng)筆錄;

  (五)聽證筆錄;

  (六)財物處理材料;

  (六(liu))財物(wu)處理(li)材料;

  (七)執行材料;

  (七)執(zhi)行材料;

  (八(ba))結案材(cai)料;

  (八)結案材(cai)料;

  (九(jiu))其(qi)他(ta)有關(guan)材料。

  (九(jiu))其他有(you)關材料。

  副卷(juan)按下列順(shun)序裝訂:

  副卷按下列順序裝訂(ding):

  (一)投(tou)訴、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一(yi))投訴(su)、申訴(su)、舉報等案源材料(liao);

  (二)涉及當事人有(you)關商業秘密(mi)的材料;

  (二)涉(she)及當事人(ren)有關技(ji)術秘密(mi)和商(shang)業(ye)秘密(mi)的材料;

  (三)聽證報告;

  (三)聽證(zheng)報告(gao);

  (四)審查意見;

  (四(si))審查意(yi)見;

(五(wu))法(fa)制(zhi)審核材料(liao)、集體討(tao)論記錄;

  (五)集(ji)體審議記錄;

  (六)其他有關材料。

  (六)其他有(you)關材料。

【案卷管理】

第八十條  案卷歸檔后,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修改(gai)、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ji)查閱,按檔案管理(li)有關規定(ding)執行。

第七十條 案卷(juan)歸檔(dang)(dang)后,任何單位、個人不得(de)修改(gai)、增(zeng)加、抽(chou)取案卷(juan)材料。案卷(juan)保(bao)管及查閱(yue),按檔(dang)(dang)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案件統計】

第八十一條  生態環(huan)境(jing)主管部門(men)應當建立行(xing)(xing)政處罰(fa)(fa)案件統計制度(du),并按照生態環(huan)境(jing)部有關(guan)環(huan)境(jing)統計的規定(ding)向上級生態環(huan)境(jing)主管部門(men)報送本行(xing)(xing)政區域的行(xing)(xing)政處罰(fa)(fa)情況。

第七十一(yi)條(tiao) 環境保護(hu)主管(guan)部門應(ying)當(dang)建立行政處(chu)罰(fa)案(an)件統(tong)計(ji)制度,并按照(zhao)環境保護(hu)部有(you)關環境統(tong)計(ji)的規定向上級環境保護(hu)主管(guan)部門報送本行政區的行政處(chu)罰(fa)情況。

第七章  監  督

【監督檢查】

第八十二條(tiao)  上級生(sheng)態環境(jing)主(zhu)管部門負責(ze)對下級生(sheng)態環境(jing)主(zhu)管部門的(de)行(xing)政處罰(fa)工作(zuo)情況進(jin)行(xing)監督檢查。

第七(qi)十三條 上級環境保(bao)護主(zhu)管部門負責對下(xia)級環境保(bao)護主(zhu)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工作情況進行監督(du)檢(jian)查。

-

第八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zhu)管部門應當建立行(xing)政處罰備(bei)案制度(du)。

第七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men)應(ying)當(dang)建(jian)立行政處罰備案制度。

-

  下級(ji)生(sheng)態環(huan)(huan)境主(zhu)(zhu)管部門對上級(ji)生(sheng)態環(huan)(huan)境主(zhu)(zhu)管部門督辦(ban)的處罰(fa)案件,應(ying)當在結案后(hou)二十日內向上一級(ji)生(sheng)態環(huan)(huan)境主(zhu)(zhu)管部門備案。

  下級環(huan)境(jing)保護主(zhu)管(guan)(guan)部門(men)對上級環(huan)境(jing)保護主(zhu)管(guan)(guan)部門(men)督辦的處罰案件,應當在結案后20日(ri)內(nei)向上一級環(huan)境(jing)保護主(zhu)管(guan)(guan)部門(men)備(bei)案。

【處罰備(bei)案(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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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gong)眾(zhong)監督(du)】

 第八十(shi)四條(tiao)  生態環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實施(shi)行政(zheng)處罰應當(dang)(dang)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ta)組(zu)織對(dui)生態環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實施(shi)行政(zheng)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ju);生態環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當(dang)(dang)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dang)(dang)主(zhu)動改(gai)正(zheng)。

-

【補正、更(geng)正】

第八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有文字表述錯誤、筆誤或者計算錯誤,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部分內容缺失等情形,但未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yi)補正或者更正。

-

  補正(zheng)(zheng)或(huo)者更正(zheng)(zheng)應當以(yi)書面決定(ding)的方式及時作出。

【糾正、撤銷或變更】

第(di)八十六條(tiao)  生態環(huan)境主(zhu)管部門通過(guo)接受(shou)申訴和(he)檢(jian)舉,或(huo)者(zhe)(zhe)通過(guo)備案審查等途徑(jing),發現下級生態環(huan)境主(zhu)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違(wei)法或(huo)者(zhe)(zhe)顯失公(gong)正(zheng)(zheng)的,應當督促其(qi)糾正(zheng)(zheng)。

第(di)七十五條 環境保(bao)護主(zhu)管(guan)部(bu)門通(tong)過(guo)(guo)接受當事人的(de)申訴(su)和檢舉,或者通(tong)過(guo)(guo)備(bei)案審查等途(tu)徑(jing),發現下級(ji)環境保(bao)護主(zhu)管(guan)部(bu)門的(de)行政處罰決(jue)定違法或者顯失公正(zheng)的(de),應當督促(cu)其糾正(zheng)。

  依法應(ying)當(dang)給予行政(zheng)處罰,而有關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管部(bu)門不給予行政(zheng)處罰的(de),有處罰權的(de)上(shang)級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管部(bu)門可以直(zhi)接作出行政(zheng)處罰決定。

  環境保護(hu)主管(guan)部門(men)經過行政(zheng)復議,發現下級環境保護(hu)主管(guan)部門(men)作(zuo)出的行政(zheng)處(chu)罰違法或(huo)者顯失公正的,依法撤銷或(huo)者變更。

【評議和表彰(zhang)】

第八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案件評查或者其他方式評議、考核行政處罰工作,加(jia)強對行(xing)政處罰的監督(du)檢查(cha),規范和(he)保(bao)障(zhang)行(xing)政處罰的實施。對在行政處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十六條 環境保護(hu)主(zhu)管部門可以通過(guo)案件(jian)評查(cha)或者其他(ta)方(fang)式評議行政(zheng)處罰工作。對在行政(zheng)處罰工作中(zhong)做出顯著成績的(de)(de)單位和個人,可依照國家或者地方(fang)的(de)(de)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jiang)勵。

第八(ba)章  附  則(ze)

【違法(fa)所得的認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wei)法所得(de)是指實施違(wei)法行為所取得(de)的(de)款(kuan)項。

第七十七條 當事(shi)人違(wei)法所獲得的全部(bu)收入(ru)扣除(chu)當事(shi)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為違(wei)法所得。

  法律(lv)、行政法規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違(wei)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cong)其規定。

【較大數額罰款的(de)界(jie)定】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第四十六條所稱“較大數額”“較大價值(zhi)”,對公民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五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zhe)其(qi)他組織是(shi)指人民幣(或者(zhe)等值物品價值)二(er)十萬元以(yi)上。

第七十八條  本(ben)辦法第四(si)十八條所(suo)稱“較大數額”罰(fa)款和沒收,對(dui)公民(min)是指(zhi)人民(min)幣(或(huo)者(zhe)等(deng)值(zhi)(zhi)物(wu)品價(jia)值(zhi)(zhi))5000元(yuan)以上、對(dui)法人或(huo)者(zhe)其他(ta)組織是指(zhi)人民(min)幣(或(huo)者(zhe)等(deng)值(zhi)(zhi)物(wu)品價(jia)值(zhi)(zhi))50000元(yuan)以上。

  地(di)方(fang)性法規(gui)、地(di)方(fang)政府規(gui)章對(dui)“較大(da)數額(e)”“較大(da)價值”另有規(gui)定的(de),從(cong)其(qi)規(gui)定。

  地(di)方性法規、地(di)方政府規章對“較大數額(e)”罰款和(he)沒收的限額(e)另有(you)規定的,從其規定。

【期間規定】

第(di)九十條(tiao)  本辦法中“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shi)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七十九條(tiao) 本(ben)辦法有關期間的(de)規(gui)定,除注明工(gong)作日(不包含節假(jia)日)外(wai),其(qi)他期間按自(zi)然日計算。

  期(qi)間(jian)開(kai)始之(zhi)日(ri)(ri)(ri),不計(ji)算在(zai)(zai)內。期(qi)間(jian)屆滿(man)的最后一日(ri)(ri)(ri)是(shi)節假(jia)日(ri)(ri)(ri)的,以節假(jia)日(ri)(ri)(ri)后的第一日(ri)(ri)(ri)為(wei)期(qi)間(jian)屆滿(man)的日(ri)(ri)(ri)期(qi)。期(qi)間(jian)不包括在(zai)(zai)途(tu)時(shi)間(jian),行(xing)政處罰文書在(zai)(zai)期(qi)滿(man)前交郵的,視(shi)為(wei)在(zai)(zai)有效期(qi)內。

  期(qi)(qi)間(jian)開始之日(ri)(ri)(ri),不計算在內(nei)。期(qi)(qi)間(jian)屆(jie)滿(man)的(de)最后一日(ri)(ri)(ri)是節假(jia)日(ri)(ri)(ri)的(de),以(yi)節假(jia)日(ri)(ri)(ri)后的(de)第(di)一日(ri)(ri)(ri)為期(qi)(qi)間(jian)屆(jie)滿(man)的(de)日(ri)(ri)(ri)期(qi)(qi)。期(qi)(qi)間(jian)不包括(kuo)在途時(shi)間(jian),行(xing)政(zheng)處(chu)罰文書在期(qi)(qi)滿(man)前交郵的(de),視為在有效(xiao)期(qi)(qi)內(n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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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銜(xian)接適用】

第九十一條  本辦(ban)法未作規(gui)定(ding)的其他事項,適用《中華(hua)人(ren)民共和國行(xing)政處罰法》《中華(hua)人(ren)民共和國行(xing)政強(qiang)制法》等(deng)有關(guan)法律、法規(gui)和規(gui)章的規(gui)定(ding)。

第八十條 本(ben)辦法(fa)(fa)未作規(gui)(gui)定的其他事項,適用(yong)《行(xing)(xing)政處(chu)罰(fa)法(fa)(fa)》、《罰(fa)款決定與罰(fa)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fa)(fa)》、《環境保(bao)護違法(fa)(fa)違紀行(xing)(xing)為處(chu)分暫(zan)行(xing)(xing)規(gui)(gui)定》等有關法(fa)(fa)律、法(fa)(fa)規(gui)(gui)和規(gui)(gui)章的規(gui)(gui)定。

【生(sheng)效日期】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ri)起(qi)施行。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同時廢止。

第(di)八十二條 本(ben)辦法(fa)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國家環境保(bao)護總局發布(bu)的《環境保(bao)護行政處罰辦法》同時廢止(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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