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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wei)保證生(sheng)(sheng)活垃(la)圾(ji)焚燒(shao)發(fa)電廠(chang)(chang)自動監測數據(ju)真實、準(zhun)確、完整、有(you)效,我部制定了《生(sheng)(sheng)活垃(la)圾(ji)焚燒(shao)發(fa)電廠(chang)(chang)自動監測數據(ju)標記規則》,現(xian)予公布(bu)(bu),并于公布(bu)(bu)之日起施行(xing)。
特此公告。
附件:生活垃(la)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
生態環境部
附件: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
為(wei)保(bao)障生活垃圾焚(fen)(fen)燒發電(dian)廠自(zi)動(dong)監(jian)測數據的(de)真實、準確、完(wan)整、有效(xiao),指導生活垃圾焚(fen)(fen)燒發電(dian)廠根據焚(fen)(fen)燒爐和自(zi)動(dong)監(jian)控系統運行情況,如實標記自(zi)動(dong)監(jian)測數據,制定(ding)本規則。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規定了生活垃(la)圾(ji)焚(fen)(fen)燒發電(dian)廠(以下簡稱垃(la)圾(ji)焚(fen)(fen)燒廠)根據(ju)焚(fen)(fen)燒爐(lu)和自動(dong)監控系統運行情(qing)況,如實(shi)標記自動(dong)監測數據(ju)的規則。
本規則(ze)適用于(yu)投入(ru)運行的(de)垃(la)圾焚燒(shao)廠。只(zhi)焚燒(shao)不發電的(de)生活垃(la)圾焚燒(shao)廠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生活垃(la)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
《固定污染源煙氣(qi)(SO2、NOX、顆粒物)排(pai)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
《污染物在線監(jian)控(kong)(監(jian)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
《生活垃(la)圾焚燒廠運行(xing)維護與安(an)全技術標準》(CJJ 128)。
3 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及(ji)定(ding)義適用于(yu)本(ben)規(gui)則。
3.1 自動監控系(xi)統
自動監控系統,由(you)垃圾焚燒(shao)廠(chang)的自動監測(ce)設備和(he)生(sheng)態環境(jing)主管(guan)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cheng)。
自動監(jian)(jian)測設備安裝在垃圾焚燒廠現場(chang),包括(kuo)用于連續監(jian)(jian)控監(jian)(jian)測污(wu)染(ran)物排放(fang)的儀(yi)器、流量(速(su))計(ji)、采(cai)(cai)樣裝置(zhi)、生產(chan)或治理(li)設施運行記錄(lu)儀(yi)、數據采(cai)(cai)集傳輸儀(yi)(以下簡(jian)稱數采(cai)(cai)儀(yi))、煙氣參數或爐(lu)膛溫(wen)度等(deng)運行參數的監(jian)(jian)測設備、視頻監(jian)(jian)控或污(wu)染(ran)物排放(fang)過程(cheng)(工況)監(jian)(jian)控等(deng)儀(yi)表和傳感器設備。
生態環境主(zhu)管部門(men)的監(jian)控設(she)備通過通信傳輸(shu)線路與(yu)現場端自動(dong)監(jian)測(ce)設(she)備聯網,包括(kuo)用(yong)于對垃圾焚燒廠實施自動(dong)監(jian)控的信息管理平臺、計算機(ji)機(ji)房硬件等設(she)備。
3.2 自(zi)動監測數據
自(zi)動監測(ce)設備運行時(shi)產生的數據。
3.3 數據標記
垃圾(ji)焚(fen)燒(shao)廠利用“重點排(pai)污單位(wei)自動監(jian)控系統企(qi)業端(duan)”(以(yi)下(xia)簡稱(cheng)企(qi)業端(duan))等工(gong)(gong)具,按(an)照本規則對每臺焚(fen)燒(shao)爐(lu)工(gong)(gong)況(kuang)、自動監(jian)測異(yi)常進行標記的操作。
3.4 爐(lu)膛溫(wen)度
以焚燒爐爐膛(tang)內熱電偶(ou)測量(liang)溫度(du)的(de)5分鐘(zhong)平(ping)均(jun)(jun)值(zhi)計,即焚燒爐爐膛(tang)內中部(bu)和上部(bu)兩個斷(duan)面各(ge)自熱電偶(ou)測量(liang)溫度(du)中位(wei)數算術平(ping)均(jun)(jun)值(zhi)的(de)5分鐘(zhong)平(ping)均(jun)(jun)值(zhi)。
4 數據標記內容及要求
4.1 焚(fen)燒爐工況標(biao)記
一般情況(kuang)下,焚(fen)燒爐(lu)工況(kuang)呈現為:正常(chang)運(yun)(yun)(yun)行—停爐(lu)—停爐(lu)降溫—(停運(yun)(yun)(yun))—烘爐(lu)—啟(qi)爐(lu)—正常(chang)運(yun)(yun)(yun)行。啟(qi)爐(lu)、正常(chang)運(yun)(yun)(yun)行和(he)停爐(lu)時,爐(lu)膛溫度不應低于850℃。
焚燒爐(lu)(lu)工況標記包括“烘爐(lu)(lu)”“啟爐(lu)(lu)”“停爐(lu)(lu)”“停爐(lu)(lu)降溫”“停運”“故(gu)障(zhang)”和(he)“事故(gu)”等7種標記。
4.1.1 在未投入垃圾的情況(kuang)下,用輔助燃燒器將爐膛溫度(du)升至850℃以上的時段,可標記為“烘(hong)爐”。
標記為“烘(hong)爐(lu)(lu)”的,一(yi)般(ban)情況(kuang)下,爐(lu)(lu)膛溫度起點應低(di)于400℃;當(dang)“烘(hong)爐(lu)(lu)”的前序標記為“停爐(lu)(lu)降溫”“故(gu)障”或(huo)“事故(gu)”時,允許爐(lu)(lu)膛溫度起點高(gao)于400℃。
標記為“烘(hong)爐”的,一般情況下,每次時(shi)(shi)長(chang)不應超(chao)過12小時(shi)(shi);爐內(nei)耐火(huo)材料修復或改造后,每次時(shi)(shi)長(chang)不應超(chao)過168小時(shi)(shi)。
4.1.2 完(wan)成烘爐后(hou),投入垃(la)圾至(zhi)工(gong)況穩定,且爐膛溫度保(bao)持在850℃以上的時(shi)段,可標記為“啟爐”。
標記為(wei)“啟爐(lu)”的(de),每次時(shi)長不應(ying)超過4小時(shi)。
4.1.3 停止(zhi)向(xiang)焚燒爐(lu)投入(ru)垃圾至爐(lu)膛內(nei)垃圾完全(quan)燃盡,且爐(lu)膛溫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時段,可(ke)標記為“停爐(lu)”。
4.1.4 焚燒爐(lu)爐(lu)膛內(nei)垃(la)圾完全燃盡后,爐(lu)膛溫度繼續降(jiang)(jiang)低(di)的時段,可標記為“停爐(lu)降(jiang)(jiang)溫”。
標(biao)記(ji)為(wei)“停(ting)爐降溫”的,一般(ban)情況下,爐膛(tang)溫度應(ying)從(cong)850℃以(yi)上降至400℃以(yi)下;當“停(ting)爐降溫”的后序標(biao)記(ji)為(wei)“烘(hong)爐”時,允許該(gai)標(biao)記(ji)時段結束時爐膛(tang)溫度高于(yu)400℃。
4.1.5 焚燒爐停(ting)止運轉的時(shi)段,可標記為“停(ting)運”。
標記為“停運”的,煙氣(qi)含(han)氧量不應低于當地空(kong)氣(qi)含(han)氧量的2個百(bai)分點。
4.1.6 焚燒爐發生(sheng)故(gu)障(zhang)或(huo)事故(gu)的(de)時段,可標(biao)記為“故(gu)障(zhang)”或(huo)“事故(gu)”。
標記為“故障”或(huo)“事故”的,每(mei)次時長不應(ying)超過4小時,并簡要描述故障或(huo)事故起因。
4.1.7 垃圾(ji)焚燒廠在企(qi)業端(duan)未作上述標(biao)記的,焚燒爐視為正常(chang)運行。
4.2 自動監(jian)測異常(chang)標記
自動監測異常(chang)(chang)標記(ji)包(bao)括(kuo)“煙(yan)氣排放連續監測系(xi)統(tong)維(wei)護(hu)(以(yi)下簡(jian)稱CEMS維(wei)護(hu))”“通訊中斷”“爐溫(wen)異常(chang)(chang)”和“熱電偶故障(zhang)”等4種標記(ji)。
4.2.1 CEMS校準、故障(zhang)、檢修以(yi)及數采儀故障(zhang)、檢修的(de)時段,可標(biao)記為“CEMS維護”。
標記為“CEMS維(wei)護”的(de),應同(tong)時備注維(wei)護的(de)類型,并簡要描述(shu)維(wei)護過程,保(bao)存運行維(wei)護記錄備查。
4.2.2 網絡故(gu)障、通訊(xun)設備故(gu)障等原因(yin)導(dao)致數據無法報(bao)送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時段,可標記為“通訊(xun)中(zhong)斷”。
標記(ji)為“通(tong)訊中斷”的(de),應在通(tong)訊恢復后補傳自動監測(ce)數據。
4.2.3 正常運行時(shi),因不可抗力導致焚燒爐爐膛溫(wen)度低于(yu)850℃的時(shi)段,可標記為“爐溫(wen)異(yi)常”。
標(biao)記為“爐溫(wen)異常”的(de),應(ying)備注(zhu)爐膛溫(wen)度異常的(de)原因(yin)以(yi)及提前采取控制煙氣污染物排放的(de)有效(xiao)措施(如(ru)加強垃圾預處理,啟動輔助燃燒器、加大活性炭噴入量(liang)等(deng)),并保存運維記錄(lu)和(he)臺賬(zhang)資料備查。
4.2.4 因熱(re)(re)電偶結焦、損壞(huai)等情況導致熱(re)(re)電偶測(ce)量溫(wen)度不(bu)能(neng)反映實際溫(wen)度的時段,可標記為“熱(re)(re)電偶故障”。
標記為(wei)“熱電偶(ou)故障(zhang)”的(de),應備注故障(zhang)測點位置、故障(zhang)原(yuan)因、維修或(huo)更換過程,保存運(yun)行維護記錄和臺賬備查(cha)。
4.2.5 垃圾焚(fen)燒廠(chang)在企業端(duan)未作上(shang)述(shu)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視為有效。
5 標記操作
焚燒爐工(gong)況和自動監測異常(chang)可分別(bie)標記(ji)(ji),分別(bie)包括(kuo)事前標記(ji)(ji)或(huo)事后標記(ji)(ji)。
5.1 事前標(biao)記。垃圾焚(fen)燒廠可(ke)根據生產(chan)計劃(hua)、CEMS維護計劃(hua)等,在企(qi)業端提前標(biao)記。
5.2 事后標(biao)記(ji)。當(dang)出(chu)現(xian)焚燒(shao)爐工況(kuang)改(gai)變,自(zi)動(dong)監測異常,自(zi)動(dong)監測數據出(chu)現(xian)零(ling)值、恒(heng)值、超量程(cheng)以(yi)及超過污染物(wu)限(xian)值等情形時,垃(la)圾焚燒(shao)廠應當(dang)于1小(xiao)時內核(he)實(shi)并標(biao)記(ji)。
未及時標記的,由生態環境部污染源監控平臺向垃圾焚燒廠發出電子督辦單,并抄送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垃圾焚燒廠在接到電子督辦單后,應當及時核實,并在6小時內按操作提示如實進行標記。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新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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