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記者:我來問一個霧霾的問題。去年11月、12月北京三分之一以上的天數都是重污染,有專家預測,京津地區空氣質量達標要到2030年才能實現,這就意味著我們的下一代那些“10后”們,他們的幼年、少年、青年時代都要呼吸著被污染了的空氣。請問全國人大對此怎么看?謝謝。
傅瑩(ying):2030年(nian)是(shi)比較遠,大(da)氣污染治理確實是(shi)一個比較復(fu)雜的(de)難題,這(zhe)(zhe)些(xie)年(nian)對廣大(da)人民(min)群眾的(de)這(zhe)(zhe)種(zhong)強烈要求,黨中央(yang)、國務院是(shi)高度重視、積極回應的(de),人大(da)及其常委(wei)會在(zai)這(zhe)(zhe)方(fang)面也做了(le)很(hen)多的(de)努力(li),而且也感受(shou)到這(zhe)(zhe)種(zhong)壓力(li),也有強烈的(de)責任(ren)感。人大(da)環資委(wei)主任(ren)委(wei)員都很(hen)少笑的(de),我認為(wei)他“壓力(li)山大(da)”。
人大常委會在大氣污染防治的問題上,應該說是連續三年進行了高強度的監督和立法工作,2013年副委員長率隊進行專題調研,而且當年你們也注意到,國務院就出臺了“大氣十條”;2014年我們進行執法檢查,提出整改要求,并且推動修改這部法律;2015年聽取了國務院的反饋報告,同時連續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草案進行審議。2016年1月1日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可以說是一年一個新臺階。現在的問題是這部嚴格的、新修訂的法律要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實,但是我也聽到很多其他的議論、要求,任何治理都是有代價的,要平衡個人利益、局部利益、整體利益,這是一個難題,人大還是要(yao)保(bao)持監督的力度和(he)節奏。另外,環保部長陳(chen)吉寧(ning)過兩天也有(you)一場記者會(hui),大家(jia)可以(yi)關(guan)注,他會(hui)給你們提(ti)供更加專業和全面的介紹(shao)。
1963.09——1967.09,沈陽化校分析化學專業學習1968.09——1971.07,解放軍成字125部隊第四研究室技術員1971.07——1975.09,國營5266廠技術員1975.09——1976.09,大連工學院化學工程系學習1976.09——1978.02,國營5266廠技術員1978.02——1982.02,蘭州大學化學系化學專業學習1982.02——1982.04,蘭州大學化學系教師、政治輔導員1982.04——1985.11,甘肅省委辦公廳秘書處、省委書記辦公室副處級、正處級秘書1985.11——1993.03,甘肅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1993.03——1996.03,甘肅省委常委、省委組織部部長1996.03——1998.11,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1998.11——1999.02,甘肅省委副書記、蘭州市委書記2000.12——2001.01,甘肅省委副書記、代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2001.01——2006.06,省委副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其間:2000.09——2003.07參加中央黨校省部級在職研究生班政治學專業學習)2006.06——2006.10,甘肅省委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2006.10——2007.01,甘肅省委書記、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2007.01——2011.12,甘肅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2011.12——2013.03,十一屆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013.03——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是中共第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黨的十五大、十六大代表;九屆、十屆省委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光明日報、光明網記者:去年全國人大會議上,稅收法定是一個熱門話題,但一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落實稅收法定上好像沒有什么動作。請問發言人這是出于什么考慮?另外,房產稅、遺產稅、環境稅等社會高度關注的稅種是否已經有了出臺的時間表?
傅瑩:落實稅(shui)收(shou)法(fa)(fa)定的(de)進展還是(shi)比較大的(de),首先已經(jing)(jing)法(fa)(fa)律化、規(gui)(gui)(gui)則(ze)化了。去年修改的(de)立(li)(li)(li)法(fa)(fa)法(fa)(fa)當中已經(jing)(jing)明確(que)提出,所(suo)有稅(shui)種的(de)設立(li)(li)(li)、稅(shui)率的(de)確(que)定、稅(shui)收(shou)征收(shou)管(guan)理等基本的(de)內容都由法(fa)(fa)律規(gui)(gui)(gui)定,其次(ci)是(shi)已經(jing)(jing)把稅(shui)收(shou)立(li)(li)(li)法(fa)(fa)列(lie)(lie)入立(li)(li)(li)法(fa)(fa)規(gui)(gui)(gui)劃,比如(ru)環境保(bao)護(hu)稅(shui)法(fa)(fa)、資源稅(shui)法(fa)(fa)、增值稅(shui)法(fa)(fa)、關稅(shui)法(fa)(fa)等,都已經(jing)(jing)列(lie)(lie)入了立(li)(li)(li)法(fa)(fa)規(gui)(gui)(gui)劃,其中環境保(bao)護(hu)稅(shui)法(fa)(fa)是(shi)列(lie)(lie)入了今年的(de)立(li)(li)(li)法(fa)(fa)計劃,我們也希望(wang)能夠順利出臺。
今(jin)年可能還有(you)煙葉稅(shui)法(fa)(fa)(fa)、船舶噸稅(shui)法(fa)(fa)(fa),也有(you)可能能夠提交人大常委會(hui)審議。所以(yi),應該說(shuo),稅(shui)收法(fa)(fa)(fa)定原(yuan)則的落實(shi)有(you)了(le)時間表、有(you)了(le)路線圖,但是工(gong)作量確(que)實(shi)比較大,任務(wu)很重,這件事情與(yu)我們全面推進依(yi)法(fa)(fa)(fa)治國關系密切,所以(yi)人大常委會(hui)的態度是要積極向前(qian)推進。
《環(huan)(huan)境保護》2015年(nian)第16期曾以(yi)“環(huan)(huan)保稅立法:加速稅制綠色化”為主題專訪過環(huan)(huan)保部環(huan)(huan)境規劃院(yuan)副(fu)院(yuan)長兼總工程師王金南,同時邀(yao)請業內專家撰文(wen)探討分(fen)析(xi)。以(yi)下節(jie)選部分(fen)內容,以(yi)饗讀者。《環(huan)(huan)境(jing)保護》專訪環(huan)(huan)保部環(huan)(huan)境(jing)規劃院(yuan)副院(yuan)長兼總(zong)工王金(jin)南:您(nin)多年從事(shi)環(huan)(huan)境(jing)經濟政策,特(te)別是環(huan)(huan)境(jing)稅(shui)方面的研究,您(nin)認為(wei)比(bi)較完善的環(huan)(huan)境(jing)保護稅(shui)應該具備哪些(xie)功(gong)能,以(yi)及如何設(she)計(ji)稅(shui)制(zhi)以(yi)實現這些(xie)功(gong)能?王金南:目前國際上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踐中,都沒有形成一個被廣泛接受的、公認的環境稅定義。環境稅有廣義、狹義之分。一般情況下,環境稅是指廣義的環境稅。在提及相對其他稅收的一個獨立的稅收種類時,則為狹義的環境稅。我認為,對于我國環境稅的內涵可界定為:國家為實現特定環境保護目標,采用稅收手段調控經濟行為主體的各種稅收總稱,既包括以環境保護為基本目標的環境稅收,即獨立型環境稅,也包括那些政策目標雖非環境保護但是起到環境保護目的的稅收,還包括具有環保功能的稅式支出政策。環境稅內涵是一個動態的概念,隨著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環境稅收的調控范圍也將發生轉變。因此,建議這次環保稅立法的目標是建立一個獨立型的環境稅稅種。環境稅是一項比較特殊的稅種,設計和立法應該充分考慮它作為政策工具發揮的功能。一般來講,環境稅具有實現行為激勵、損失補償、籌集資金和資源配置等功能。這些功能實現與否其實就是環境稅設計好壞的衡量標準。首先,行為調節是環保稅的核心功能。也就是說,開征環保稅主要是通過環保稅制調節企業排污行為,促進企業減少污染排放和保護生態環境。這也是衡量環保稅是否成功的標準。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已經有一些經濟學家開始從生態經濟綜合平衡和國民經濟政策調節的角度,提出了環境稅的調節機理。環境稅的行為激勵功能,在生產、流通、消費環節均可實現,通過調節稅率,加征和減免稅收等手段,促使利用環境資源者改變將環境成本轉嫁給社會的傳統做法,引導企業自覺進行綠色生產,消費者自覺進行綠色消費。其次,損失補償是衡量環保稅的效率標準。損失補償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于環境“外部性”問題,市場無法進行自我矯正,采用稅收杠桿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稅,通過增加污染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實現以經濟利益調節外部性,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這個功能是環保稅下污染排放稅目的首要功能。根據這一功能要求,污染排放稅稅率就要高于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失成本。否則,就存在外部環境成本沒有全面內部化的缺陷。第三,籌集資金是環境稅的輔助財政手段。環境稅籌集資金的功能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一些成員國的表現特別明顯。這反映出征收環境稅不僅能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用其改善環境和保護生態,而且可在國家開支不變的情形下,使國家減少對勞動、資本和儲蓄的征稅。通過開征環境稅,形成穩定的環境保護和治理污染的資金來源,也是解決我國環保投資不足的主要途徑。同時,政府通過環境稅收取收入,再將其投入環境的保護與治理,這也是環境經濟學中的污染者負擔原則的體現,可減輕公共財政的壓力。第四,優化配置是促進經濟結構轉型的工具。環境稅政策的資源配置作用體現在三方面:一是通過矯正環境資源配置中的市場失靈,控制和誘導資源的合理配置;二是加快淘汰嚴重污染行業,促進環境友好型行業的發展,實現產業轉型;三是迫使污染者付出一定的代價,同時產生強大的市場競爭力量,推動企業開發和應用新型環保技術。從激勵經濟主體進行環境保護的角度來看,環境稅具有靜態效率和動態效率。前者是指如果將環境稅設定為一個適宜的水平,就會達到實現既定環境目標的社會成本最小化,從而實現環境稅的靜態效率。后者指對環境行為者開征環境稅后,由于其不得不對其環境行為支付相應的費用,環境行為者會想方設法減少污染排放或者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生態效率,而環境稅可為環境行為者的減排和技術進步提供長久激勵作用,從而實現環境稅政策工具的動態效率。此外,由于開征環境稅會推動企業生產函數的調整,促使企業加大綠色投入,加快技術進步和提升產出效率,這也有利于創造綠色就業崗位,推動經濟從以產出增長為中心,向以綠色就業增長為中心轉變。中(zhong)國政法(fa)(fa)大(da)學財(cai)稅法(fa)(fa)研究(jiu)中(zhong)心主任、教授,中(zhong)國財(cai)稅法(fa)(fa)學研究(jiu)會(hui)副會(hui)長,北京市人大(da)常委會(hui)預算監督顧問施正(zheng)文撰文介紹環保稅立法(fa)(fa)的必要性。環保稅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必要性立法目的是環保稅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的集中體現,是環保稅法的價值取向問題,對于能否發揮環保稅法的重要功能和完成其歷史使命至關重要。首先必須明確環保稅的功能定位,即開征環保稅不是以籌集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而是為了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即發揮環保稅在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節能減排,引導綠色消費中的重要作用。環保稅法作為一部法律,應當通過對環保稅的實體要素和征管制度的規定,規范征納行為,為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和納稅人依法納稅提供基本的法律規則,以限制國家征稅權和保護納稅人權利。從法律調整的原理和機制來看,法律最直接的目的是規范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行為,進而實現其經濟社會目標,因此,規范環保稅的征納行為應當放在立法目標的第一順位。稅收法定原則是為憲法所確定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為了弘揚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環保稅法必須明確其立法依據。因此,建議將《環保稅法(征求意見稿)》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繳納行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和產業轉型升級,引導綠色消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開征環保稅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我國當前面臨巨大的環境壓力,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霧霾等環境問題日趨嚴峻,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問題,為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必須更加重視經濟和法律手段的運用。開征環境稅是各國普遍重視采用的環境經濟政策手段,既可以促進節能減排,也為治理環境提供必要的資金來源。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雖然在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中也有關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但并沒有形成體系化的政策目標和制度安排。通過立法的形式開征獨立的環境稅,可以充分彰顯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環境和生態的理念與政策導向;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征稅,可以消除現行排污費征收中的不規范、不嚴格等問題,為更好地發揮環境稅的調節作用提供法律保(bao)障。北京大(da)學環(huan)境(jing)科學與(yu)工(gong)程(cheng)學院(yuan)教(jiao)授(shou)張世秋撰文強調,環(huan)境(jing)稅應(ying)是對國(guo)家/公民的環(huan)境(jing)權(quan)益及環(huan)境(jing)資(zi)源價值(zhi)屬性的承認(ren)。環境稅的制度設計首先應體現和反映環境容量和質量資源的公共財、公民環境權益、用于生產的公共投入品及環境資源價值屬性等重要特征。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環境資源的價值屬性,不僅反映在環境的各組成要素:土地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生物資源等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服務功能上(以及經濟價值上),也反映在其作為支撐社會經濟生產和生活持續進行的資本意義上,而且環境的結構、狀態及其特定的物質、能量、信息等流動均對人類社會的發展提供了不同方式的支持,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必要依托和限制條件,尚無法通過現有的環境價值評估準確反映,但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升值。因此,環境稅的理念和框架設計不可以也不應該僅僅局限在環境污染的直接經濟損失上,甚至是污染治理成本上(當然,實踐中,具體的稅率設計可能是一個多方博弈之后的低稅率方案,但即便如此,原則上仍需明確真正的責任和義務所在)。在實踐中,環境稅作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行為的重要杠桿,它是扭轉價格扭曲現象、反映真實社會邊際成本的有效手段。因此,環境稅首先也必須體現污染者負擔原則(污染的外部性),同時,還需要體現使用者/受益者負擔原則。體現污染者負擔原則,亦即污染者需要為其生產和生活活動所帶來的環境外部性(環境質量影響)而承擔繳納環境稅的義務;體現使用者/受益者負擔原則,亦即任何消費和使用環境容量資源的主體均需對使用共有環境資產(資本)承擔繳納環境稅的義務,以及通過稅收減免、優惠和生態服務支付等方式對生態和環境服務的提供者給予激勵,提升環境友好行為/產品的市場競爭性。稅率則應隨著人們對環境資源價值屬性的認知變化以及環境保護目標而進行相應的調整。